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至专利权授予前使用该发明未支付适当使用费,专利权人要求支付使用费的诉讼,其时效期间也是2年,其计算方法有两种:
一般情况下,时效的计算与专利侵权诉讼时效的计算方法相同,从专利权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他人使用其发明之日起计算;特定情况下,如果专利权人于专利权授予之日前即已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他人使用其发明,时效从专利权授予之日起计算。之所以对要求支付发明专利使用费的诉讼时效的计算方法作出特别的规定,是因为这样的诉讼只能在发明专利权授予之后提出,而发明专利从公布申请到授予专利权需要一段较长的时间,对于在此期间使用发明而未支付使用费的行为,如果按照一般情况那样规定以专利权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行为之日起计算时效,则可能大部分都超过了2年的期间,显然不能有效保护专利权人的权利。
针对这种现象,《专利法》第62条第二款规定了临时保护的诉讼时效可以从专利权授予之日起计算时效。
但是,如果专利权人实际上是在授予专利权之后过了一段时间才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他人在临时保护期内使用了其发明,则依然以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之日来计算诉讼时效。
所谓专利临时保护,是指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该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支付适当使用费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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