滞纳金指对不按纳税期限缴纳税款的纳税人,按滞纳天数加收滞纳税款一定比例的款项,它是税务机关对逾期缴纳税款的纳税人给予经济制裁的一种措施。
滞纳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确立的一项基本税收征收管理制度。
它是针对纳税人不按有关税收实体法规定的纳税期限缴纳应纳税款,而在应纳税款之外依法加征的类似于银行利息性质的款项,其实质是一种执行罚。
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的滞纳金加收率高于银行利息,因此滞纳金不仅具有补偿性质,还具有一定的经济惩戒性质。
滞纳金的计算公式很简单,滞纳金=滞纳税款×滞纳天数×滞纳金加收率。
在日常税款征收中,滞纳税款直接对应于某个所属期的应纳税款,滞纳税款、滞纳天数比较容易确定,因此滞纳金的计算也确实如上述公式这么简单。
但在税收检查中,由于检查所属期跨度较大,涉及的查补税款往往由分别归属于不同纳税所属期的若干笔税款组成,因此滞纳金的计算就显得不那么简单,其公式演变为:
滞纳金=∑(查补滞纳税款×滞纳天数×滞纳金加收率),即各期查增应纳税款、各期对应的滞纳天数和滞纳金加收率之积的和。受各税种应纳税额计算复杂程度、纳税期长短等因素的影响,查补滞纳税款滞纳金计算的复杂程度也不尽相同。
在我国目前所征收的税种中,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相对复杂于其它税种,因此增值税查补税款滞纳金的计算就显得较为复杂。
笔者试图根据增值税有关政策规定,对增值税查补税款滞纳金计算问题作一粗浅探讨。
根据前述滞纳金的计算公式可以看出,要准确计算查补增值税滞纳金,必须首先确定各期查增应纳税额(即查增滞纳税款)、各期滞纳天数及相应的滞纳金加收率,三者的确定方法如下:
一、各期查补滞纳税额的确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增值税以一个自然月为一个纳税期,应纳税额的基本计算公式是:
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并且当月进项税额不足可结转下期继续抵扣。因此,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可以演变为:
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上期留抵进项税额)-本期末留抵进项税额(公式1)
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增值税日常检查办法》规定:税务检查中的查增税额应当还原到查增税额所属当期,按公式1重新调整计算当期应纳税额。
由于应纳税额至少为0,在有留抵进项税额的情况下,引入查增税额因素就会部分或全部消化原来的留抵进项税额,从而影响到下一期、甚至多期的应纳税额,因此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就演变为检查调整后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调整后上期留抵进项税额)-调整后本期末留抵进项税额+查增税额(公式2)公式1和公式2左右两边分别相减就得到如下等式:
检查调整后应纳税额-应纳税额(申报数)=查增税额-(上期留抵进项税额-调整后上期留抵进项税额)-(本期末留抵进项税额-调整后本期末留抵进项税额)
上式左边即为经检查调整后的查增应纳税额,因此上式可演变为:
查增应纳税额=查增税额-(上期留抵进项税额-调整后上期留抵进项税额)-(本期末留抵进项税额-调整后本期末留抵进项税额) (公式3)
公式3中的“查增应纳税额”,一般情况下就是计算查补税款滞纳金的查补滞纳税款,但在被查纳税人因提供出口货物开具税收专用缴款书等原因而存在不能结算退库的税款超缴净额时,还必须全部或部分消化当期税款超缴净额后,才能作为查补税款滞纳金的计算依据,并且这一消化金额必将影响到下一期或多个纳税期查补税款滞纳金的计算依据。
各期查补税款滞纳金额计算可用如下公式表示:
查补滞纳税款金额=查增应纳税额-(本期末超缴净额-上期超缴净额调减额) (公式4)
前面已经提到,一个纳税期的查增税额可能影响到下一个或多个纳税期的应纳税额、税款超缴净额,从而会影响到下一个或多个纳税期的查补滞纳税款金额,因此查补滞纳税款金额所涉及的纳税期可能会与查增税额所对应的所属期不一致,有时甚至会超出实际检查所属期。
在发生这种情况时,查补滞纳税款金额计算应延续到其金额等于0为止,即查增税款不再对查补滞纳税款产生影响为止。
二、滞纳天数的确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滞纳天数为税款滞纳日至税款实际缴纳日之间的天数。
在税收检查中,查补滞纳税款往往分别归属于检查所属期甚至更长时间跨度的各个纳税期内,因此滞纳天数应分别对应于各期查补滞纳税款分别计算确定。
确定方法是:各期查补滞纳税款的滞纳天数应等于实际应缴税款期限届满的次日至实际缴纳之日之间的天数。
三、滞纳金加收率的确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1)54号文件规定,2001年5月1日以前发生的滞纳税款按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2001年5月1日以后发生的滞纳税款按新《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因此,我们在计算查补税款滞纳金时,加收率要根据各期滞纳税款发生时间分别确定。
各期的查补滞纳税款、滞纳天数和滞纳金加收率确定后,查补税款滞纳金的计算即可套用“滞纳金=∑(查补滞纳税款×滞纳天数×滞纳金加收率)”这个公式进行计算。
征收滞纳金是税收管理中的一种行政强制措施。
在海关监督管理中,滞纳金指应纳税的单位或个人因逾期向海关缴纳税款而依法应缴纳的款项。
在会计分录核算中,属于营业外支出。
有些不需要加收滞纳金的,可以忽略计算,在以下几种情况中是不加收滞纳金的:
第一种情形:因税务机关责任少缴税款不加收滞纳金。
第二种情形:经批准延期缴纳税款不加收滞纳金。
第三种情形:预缴结算补税不加收滞纳金。
第四种情形: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税款不加收滞纳金。
第五种情形:企业所得税预缴汇缴期内不加收滞纳金。
第六种情形:补正申报不加收滞纳金。
第七种情形:清算补缴土地增值税不加收滞纳金。
第八种情形: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不加收滞纳金。
第九种情形:年所得达到12万元的纳税人,平时有应扣未扣税款的,在办理年度自行纳税申报时只要如实申报收入情况,税务机关只补征其应扣未扣的税款不加收滞纳金。
第十种情形:双定户申报缴纳高于定额税款不加收滞纳金。
第十一种情形:因地震灾害不能按期而延期缴纳税款不加收滞纳金。
第十二种情形:豁免历史欠税不加收滞纳金。
第十三种情形:进入破产程序滞纳税款不加收滞纳金。
第十四种情形:利用世行贷款进口设备进口税不加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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