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命脉,也是中国老百姓极为敏感的行业,实施营改增之后,房地产开发企业相关的财税处理有何变化呢?下面将为大家一一介绍。

一、会计处理的变化

营改增之前,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税率为5%。

假设企业销售商品房取得销售收入1000万元,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税率分别为7%、3%、2%。

则企业相关的会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1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000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50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50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6

贷: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3.5

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1.5

应交税费——应交地方教育附加1

营改增后,房地产开发企业适用11%的增值税税率。

同样的条件,相关的会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1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900.9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99.10

不考虑当月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情况下: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11.89

贷: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6.94

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2.97

应交税费——应交地方教育附加1.98

二、会计利润的变化

仍引用上述的例子,通过分录可以看出,由于增值税属于价外税,不影响会计利润,因此缴纳增值税下,企业确认收入900.90万元,而缴纳营业税情况下,企业确认收入1000万元,销售收入下降9.91%。

假定不考虑营业成本,则缴纳营业税情况下:

对利润总额的影响=1000-50-6=944(万元)

缴纳增值税的情况下:

对利润总额的影响=900.90-11.89=889.01(万元)

由此可见,在不考虑营业成本的情况下,营改增后,企业的会计利润有所下降。

而如果考虑营业成本这一因素,则在采购环节的进项税额能否抵扣变得尤为重要。

三、税负变化

营改增之前,房地产开发企业涉及到的税种主要有营业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其中营业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是房企的3大税种,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收费项目有几十种。

营改增后,税种由营业税改为增值税,其他税种不变,税率由原来的营业税5%改为增值税11%,单从税率方面看,税率有较大提高,但是由于增值税存在抵扣链条,只对增值额征税,而营业税是对全部营业额征税,所以从理论上讲,最终会降低整体税负。

四、发票管理的变化

原营业税税制下,营业税发票仅作为购入方相关资产或费用的确认依据,而不作为抵扣凭证。

在增值税税制下,增值税发票的管理尤为重要,由于企服快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会涉及到下游企业的抵扣,增值税形成整个行业完整的闭环链条,因此销项发票的领购、开具、保管、作废,进项发票的取得、认证、抵扣等都显得尤为重要。

企业在营改增后,应更加重视发票的管理,同时在选择供应商时,应注意选择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便相应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减少企业的应纳税额。

营改增是我国税制改革的重要举措,关乎国计民生,因此企业应积极响应国家政策,做好万分准备,相信营改增定会给企业带来福音。

营改增后房地产开发企业3个热点问题

1、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是否需要预缴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所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

2、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兼有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免征增值税的房地产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应该如何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简易计税、免税房地产项目建设规模÷房地产项目总建设规模)

3、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该如何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适用税率为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