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2)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3)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该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没有单独设置账册准确核算的,税务机关应责令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
逾期仍未改正的,税务机关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合理核定。
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税收规定允许扣除的职工福利费,金额小于等于第22行“工资、薪金支出”第2列“税收金额”×14%;如本行第1列≥第2列,第1列减去第2列的差额填入本行第3列“调增金额”,如本行第1列第2列,表明当年实际发生数小于税收限额,则第3列、第4列不填写。
【例】F公司执行会计准则,2008年发生如下职工福利支出:为职工发放防暑降温费25万元,其中生产工人20万元,企业管理人员5万元,拨付职工食堂餐饮补贴75万元,生产工人65万元,管理人员10万元,其中,补助困难职工3万元,当年允许税前扣除的工资总额为600万元。
2007年应付福利费余额为5万元(单位:万元)。
支付时:
借:应付福利费 103
贷:银行存款 103
计入成本费用时:
借:管理费用——福利费 18
生产成本——福利费 85
贷:应付福利费 103
当年职工福利费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为600×14%=84(万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264号)规定,职工福利费以前年度有余额的先冲减余额,因此,2008年允许扣除的金额是84+5=89(万元),当年需纳税调增14万元(103-89)。
新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三《特别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24行“职工教育经费支出”项,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企业计入“应付职工薪酬”和直接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教育经费(权责发生制数额)。
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税收规定允许扣除的职工教育经费,金额小于等于第22行“工资、薪金支出”第2列“税收金额”×2.5%,或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金额。
如本行第1列≥第2列,第1列减去第2列的差额填入本行第3列“调增金额”。
当本行第1列第2列,说明当年职工教育经费实际发生数小于税法允许扣除的限额,则第3列不填,实际上第4列也不应填写。
但是,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职工教育经费当年实际发生数大于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可以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在以后年度结转扣除填写本附表时,由于本套申报表建立在对当期会计利润纳税调整的基础上,以前年度未扣除但应结转本年扣除的职工教育经费并未计入当期利润,即这部分数额未包含在本行第1列“账载金额”中,这样,税收数额大于会计数额。
为避免影响本表逻辑关系,也避免引起纳税评估和稽查,建议将以前年度未扣除但应结转本年扣除的职工教育经费放在本表第40行“其他”中纳税调减。
【例】Z公司2008年计入“应付职工薪酬”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为10万元,税法允许扣除的工资、薪金总额为200万元。
则本年职工教育经费扣除限额为5万元(200×2.5%),当年需纳税调增5万元。
假定2009年税法允许扣除的工资、薪金总额为300万元,当年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为2万元,2009年职工教育经费扣除限额为7.5万元(300×2.5%),可以扣除2008年未扣除的5万元和当年的2万元,需做纳税调减5万元。
新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三《特别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25行“工会经费支出”项,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企业计入“应付职工薪酬”和直接计入成本费用的工会经费(权责发生制数额),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税收规定允许扣除的工会经费,金额等于第22行“工资、薪金支出”第2列“税收金额”×2%减去没有工会专用凭据列支的工会经费后的余额,如本行第1列≥第2列,第1列减去第2列的差额填入本行第3列“调增金额”,如本行第1列第2列,则第3列不填。
【例】R公司2008年工资、薪金总额500万元,允许税前扣除金额为450万元,当年分两次向工会部门拨缴工会经费8万元、2万元,其中第二次缴拨工会经费未取得专用收据(单位:
万元)。借:管理费用——工会经费 8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会经费 8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会经费 8
贷:银行存款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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