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机关对票证发生损失所进行的处理工作。由于税收票证的特殊作用,发生票证损失随时可能带来国家税款的损失,为此,各级税务机关要采取切实措施,严防票证损失,一旦发生损失,要严肃查处。
(1)因严重自然灾害等人力不可抗拒的事故,造成票证损失时,由受损单位及时清点,报经上级税务机关核实后,子以核销。
(2)因被盗、被抢造成票证损失时,应及时查明损失票证的字轨、号码和数量,并立即报告上级税务机关和报请当地公安机关协助查缉,不能及时查回的票证,应及时登报声明作废。
(3)因保管不善等责任事故造成票证损失的,要及时报告单位领导,查明原因和责任,报请上级税务机关处理。对责任人,应按规定处以罚款或责令其赔偿(有价证券原则上照价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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