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商标,俗称牌子,就是指生产经营者在其商品或者服务项目上使用的,由文字、图形或其组合构成的,具有显著特征的、便于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专用标记。
商标具有显著性,彼此之间相互区别,从定义上我们就可以看到商标的重要作用:
识别功能,特定的商标总是与特定的经营对象联系在一起,通过商标就可辨别;标示来源功能,通过商标,我们可以清楚地了解到该商品或服务是由谁生产、制造、加工和经销的;保证质量功能,商标是商誉的物质载体,生产者为了其良好的声誉不得不注重其质量;广告宣传作用,利用商标的宣传能够迅速的提高商品的知名度,创造出广泛的市场效应。关于商标权的取得,有三种立法例:使用取得、注册取得和因驰名取得。
使用取得是指以商标的实际使用,在商业活动中已经使用的商标既是不注册,也能取得商标权。
现在仍保留使用取得商标权制度的只有极少数的英美法系国家。
注册取得是指注册是取得商标权的唯一依据,未注册商标不受法律保护,在未注册商标和注册商标发生冲突时,注册商标优先。
因驰名而取得是对商标的特殊保护,是对注册取得补充。
商标通过确保商标注册人享有用以标明商品或服务,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以获取报酬的专用权,而使商标注册人受到保护,商标保护是由法院来实施的,在大多数制度中,法院有权制止商标侵权行为。
从广义上讲,商标通过对商标注册人加以奖励,使其获得承认和经济效益,而对全世界的积极和进取精神起到促进作用。
商标保护还可阻止诸如假冒者之类的不正当竞争者用相似的区别性标记来推销低劣或不同产品或服务的行为。
这一制度能使有技能、有进取心的人们在尽可能公平的条件下进行商品和服务的生产与销售,从而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
至对于商标的注册和其保护,近来出现了商标的抢注现象,商标抢注是指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体工商业者将他人已在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申请注册,或将他人已注册商标在该注册商标没有核定的项目类别上申请注册,或将他人的创新设计、外观设计专利、企业名称等其他在先权利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的行为。
著名的就是我国的“海信”商标被抢注的案件,“海信”在我国属于驰名品牌了,在被德国西门子公司起诉后才注意到商标的注册问题,其实这中间本身就暴露了很多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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