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营改增纳税申报实施过程中,纳税人需要注意“应税行为价格异常,税务机关有权确定销售额”的税务风险。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或者发生应税行为而无销售额,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二)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三)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是指以谋取税收利益为主要目的,通过人为安排,减少、免除、推迟缴纳增值税税款,或者增加退还增值税税款。
那么税务局会以怎样的标准来衡量、评判纳税人“应税行为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呢?通过实务操作中,不难发现以下标准是税务局普遍关注的问题:
存在特殊销售目的
企业低价销售产品给内部职工、给关联企业、以非货币形式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经济利益、以产品作为投资、分配股东、以产品或商品作职工福利分配等等,都存在 “价格明显偏低”的风险,需要企业谨慎对待。
与公允价格差别大
自产产品,销售价格低于正常销售价格或同期、同类或类似企业的市场销售价格;外购产品,销售价格低于其购进产品成本都属于“价格明显偏低”的行为。
产品质量差别大
凡是符合产品质量要求,其销售价格低于产品的正常销售价格或同期、同类或类似企业的市场销售价格的,就属于“价格明显偏低”的行为。对于不符合产品质量要求的可用性残、次品,只要有产品质量部门检验证明的,其销售价格可低于正常销售价格,可视为“正当理由”。
虽然各项规定和各项政策法规未完全解决税企双方普遍关注“价格明显偏低”行为中哪些属于“正当理由”、哪些属于“不正当理由”,没有一个明确、具体、统一的认定标准和操作规范,在实务操作中,存在由于对政策理解不同而错误处理的税务风险。企业应警惕税务局与企业对判断“价格明显偏低”行为存在的分歧,赢得税企双方的共识,避免销售额重新被确定调整申报税款的情况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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