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为香港某公司,现在转让境内宁波市B公司股份给深圳市C公司,我方能否在宁波市缴纳企业所得税而不通过深圳C公司代扣代缴股权转让所得?
答:
根据《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的规定:
“第三条 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以及其他所得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第十五条 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非居民企业应于扣缴义务人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之日起7日内,到所得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因此,若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你司可直接向所得发生地即宁波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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