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号在《一文全解:增值税视为销售(附注、对比不视为销售)》一文中详细列出了视为销售的具体情况。那么,视为销售情况应该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呢?本文举了两个案例,分别分析了一般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之间是否存在税法和会计差异。

案例一:A公司一般纳税人,食品生产企业。2021年6月11日,将自产食品作为端午节福利分发给全体人员。食品正常市场价格为113元/袋(含增值税,税率为13%),企业产品成本为60元/袋。A公司共发放行政管理人员100袋,车间管理人员100袋,车间生产人员600袋,销售人员200袋。

A公司应作以下会计分录。

借:应付员工工资-员工福利 113000

贷款:营业收入 100000

应缴税款-应缴增值税(销项税)1.3万

借:主营业务成本 60000

贷款:库存产品 60000

借:期间费 11300

产品成本 11300

产品成本 67800

营业费用 22600

贷款:应付员工工资-员工福利 113000

注(1—1):事实上,在上述情况下,税法和会计没有区别,这些都被视为销售解决方案(实际上是一种“销售”)。

注(1—2):如果以购买食品向员工发放福利,则不需要视为销售解决方案,但相应的进项税不得扣除;如果购买时不知道该用途,则应转移进项税。

注(1—3):如果购买、自产、委托加工等商品,海外投资或用于向股东分配利润,也视为销售情况,税法和会计没有区别。会计原则与本案相同。

案例二:B公司一般纳税人,建材生产公司。2021年6月11日,为某一社会公益事业,捐赠公司自产建材10吨,帮助建设公益场所。正常市场价格为11300元/吨(含增值税,税率为13%),企业产品成本为6000元/吨。

B公司应作以下会计分录。

借:营业外支出 73000

贷款:库存产品 60000

应缴税-应缴增值税-应缴增值税 13000

注(2—1):在上述情况下,B公司的会计不作为销售或视为销售解决方案(根据会计准则,“经济利益可能注入公司”是收入确认的必要条件之一;上述捐赠不会为企业注入经济收入,因此收入不能在会计中确认)。但是,按照税法规定,必须视为销售解决方案。

注(2—2):B公司进行会计处理时,库存产品可以结转成本,但增值税必须根据公司正常对外市场的产品报价作为纳税基础。

注(2—3):如果用自产商品进行社交活动,对企业来说也是一种费用,所以会计上不确认收入,但税法上应当按照规定进行销售。

注(2—4):如果是公司内部申请,改变其用途,如建厂,不需要视为销售,也不需要转出进项税(除非另有税法规定不可抵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