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财务人员都想知道如何进行税收筹划。事实上,企业税收筹划无处不在。只要我们稍微用心一点,就会有机会。当然,依法依规纳税有时候也是一种有效的规划。
今天和大家聊聊企业成本分摊的规划思路,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1、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付筹划
政策规定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宣传和业务推广费用,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予以扣除;超出部分允许结转下年纳税年度扣除。
(二)规划思路
1.广告费和业务推广费的扣除有限额,超过限额的部分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2.有什么办法可以提高企业的扣除限额?无非是增加企业的“当年销售(营业)收入”,但是当年销售(营业)收入并不意味着增加就可以增加,那有什么办法呢?
3.我们来看看,如果一个厂家原来直接对外销售产品,年销售收入1亿元,如果甲公司以9800万元(当然,乙公司属于集团公司)向乙公司销售产品,然后乙公司以1亿元对外销售,“当年销售(营业)收入”是否会增加9800万元?
很明显,通过这种规划方式,对于整个群体来说,是不是提高了免赔额限额?
2、劳务派遣人员工资支付筹划
政策规定
1.根据协议(合同)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作为劳务费支付;
2.直接支付给职工个人的费用,应当作为工资费用和职工福利费。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允许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基数,作为计算扣除其他相关费用的依据。
(二)规划思路
通过以上规定,我们不难发现,在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合同时,需要注意的方式。
1.费用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作为劳务费支付;
2.直接支付给职工个人的费用,应当作为工资费用和职工福利费。工资支出可以作为计算扣除职工福利基金、工会基金和职工教育基金的依据。
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的被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劳务派遣用工的单位(以下简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拟派遣的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和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上述协议在性质上属于民事合同。只要不是法律限制或者禁止的,当事人可以自行约定。那么,劳动报酬的支付方式在法律上是没有限制和禁止的,即可以由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约定,可以支付给派遣单位由其发放,也可以由用工单位代替派遣单位直接发放给劳动者。
很明显,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由用人单位直接支付,对用人单位是有利的。
3、固定资产大修支出比例筹划
政策规定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支出:
1.修理支出达到固定资产取得时计税基础的50%以上;
2.修复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将延长2年以上。
符合上述要求的支出,应当按照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分期摊销。
(二)规划思路
根据上述规定,我们可以分析,只有同时满足两个条件,才需要对固定资产进行分期摊销。
如果我们进行两次大修,如果大修支出超过取得固定资产时计税基础成本的50%以上,是否可以避免50%的条件限制?
如果指定的两个条件不能同时满足,费用I
4、固定资产折旧方式筹划
政策规定
企业固定资产的会计折旧年限长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的,应当按照会计折旧年限计算和扣除折旧,税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规划思路
在税法规定的固定资产折旧方式中,有很多优惠政策,如:
1.对生物制药制造、专用设备制造、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仪器仪表制造、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行业新购置的固定资产,可缩短或加快折旧年限。
2.新购置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d各行业企业,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扣除当期计入的成本费用,不再按年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或加快折旧年限。
3.各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在5000元以下的固定资产,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扣除当期成本,不再按年计算折旧。
如果在会计上,财政部门不按照税法规定的折旧方法进行加速折旧,显然无法享受加速折旧的税收优惠待遇。那么,企业是否会在延期纳税中吃哑巴亏?
5、业务宣传费与业务招待费划分筹划
政策规定
1.业务推广费是指企业为开展业务推广活动而支付的费用,主要是指不通过媒体传播的广告费用,包括企业发放的印有企业标志的礼品、纪念品等。
2.业务招待费是指企业为生产经营的合理需要而支付的招待费。
纳税人为满足生产经营的需要,特别是随着社会物质和精神生活的日益丰富,娱乐形式多种多样,如招待客人、赠送礼品、招待、安排客户旅游等。
3.广告费和业务推广费税前扣除限额
(1)化妆品制造和销售: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的30%。
(2)药品制造: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的30%。
(3)饮料制造业(不含白酒制造业):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的30%。
(4)其他行业: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的15%。
4.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限额
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的0.5%和发生额的60%。
(二)规划思路
通过比较上述概念、演绎比例和相似点,我们发现:
如果我们在送给客户的礼品上印上企业商标或LOGO,本应作为业务招待费支付的费用能否作为业务推广费用支付?
因此,我们在进行业务推广和业务招待时,要准确把握企业赠送“礼品”的形式和方式,因为这将直接影响到我们企业的纳税情况。
6、企业利息支付形式筹划
政策规定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1.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贷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各项存款和同业拆借的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2.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贷款的利息支出,不得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
(二)规划思路
在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由于大量的再生产需要融资,如果企业内部的职工融资,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利息高于同期同类贷款的利率,那么多出来的利息显然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然后,企业可以按照同期同类贷款的利率支付利息,将超出部分以奖金的形式支付给员工。重新开战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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