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化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从3万提高300万,减计应纳税所得额的小微企业范围更广了

【2009年】3万

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减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012年】6万

自2012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减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014年】10万

自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减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015年】20万、30万

自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9月30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减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自2015年10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年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至30万元(含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减按50%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20%缴纳企业所得税。

【2017年】50万

自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减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018年】100万

自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减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019年】300万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的税率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有效税率为5%。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未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征50%的应纳税所得额,减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税率为10%。

变化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优惠的企业,不再局限于查账征收企业

从2014年1月1日起,经批准征收方式的企业还可按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的优惠政策。从此,无论审核征收和核定征收企业,小型微利企业均可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变化三:小型微利企业认定标准统一

自2019年1月1日起,小型微利企业不再区分工业企业和其他企业,适用不同认定标准,统一如下:

同时,符合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员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三个条件的企业,可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

变化四: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方法更简单

自2019年1月1日起,企业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根据截至本期期末的当年资产总额、从业人员和应纳税所得额直接判断是否为小型微利企业。与以往判断企业上一纳税年度是否为小型微利企业相比,该方法更简单,确定性更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