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方涉嫌虚抵发票要我们进项税转出补税,我们该怎么办?税局对上述的进项税要求转出补税,这是没有疑问的。对于这个问题我们分虚开方、收票方和收票方的后续处理三个层面进行分析。
一、虚开方
按照本题目所述,虚开方虚开的方法是通过虚抵进项税的办法,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给予自己的下游企业,也就是自己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这正好符合法律规定的虚开要件:
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主要形式,有以下四种:
1.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3.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4.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企业如果是通过虚抵进项税的方式为下游虚开增值增值税专用发票,将面临巨大的税务风险和法律风险。
根据《法[2018]226号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第二条:
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数额较大”;
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数额巨大”。
二、收票方
企业涉嫌虚抵进项发票,而后开出销项专用发票给予自己的下游企业,这实际构成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当前的税法及其相关法律的规定,收票企业应当对已经抵扣的进项税做进项税额转出并补税,这是没有疑问的。
这是基于以上问题中,收票企业是善意取得了该发票、并非故意让上上游企业虚开、并且贸易的背景是真实的(资金流向、货物流向可以互相认证),补税并不加收滞纳金已经是法外开恩了。
请看以下法律的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税款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240号)规定,
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依法追缴已抵扣税款的,不属于《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情形,不适用该条“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的规定。
三、收票方的后续处理
收票方补交了税款,这部分税款是由于上游企业的虚开专用发票造成的,况且业务发生是真实的,所以这个损失不应由收票方承担。收票方可以凭补交税款的凭证向虚开方追索,如果追索不成,可以直接向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责令虚开方赔偿损失和承担后果。
从上面的叙述我们可以看出,国家对虚开增值税发票的问题是有着严格法律规定的,所以奉劝有这种想法的企业,趁早打消这种非法的念头,诚信经营,只要胆敢以身试法必将会碰的头破血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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