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说工商总局3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实行简易注销登记改革啦?是的,这下注销公司大家可以节省很多时间了。哪些企业适合这个改革呢?简易对象包括:2个条件、4种类型、8种不适用类型、2种特殊情况。
2个条件:
(1)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未开业)
(2)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无债权债务)
判别是否符合提条件:通过企业注销申请表格和全体投资人承诺书判别是否属于 上述情况,工商登记部门只作材料的形式审查。
4种适用简易注销的企业类型
(1)有限责任公司
(2)非公司企业法人
(3)个人独资企业
(4)合伙企业
系统会对4种适用简易注销登记的企业类型进行判断,符合条件的才允许填报简易注销公告。
8种不适用简易注销的情形
(1)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
(2)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指申请简易注销公告时,正在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指导意见》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但技术方案和总局对文件的解读材料都明确企业移出异常名录后,仍可以申请简易注销)
(3)存在股权(投资权益)被冻结,出质或动产抵押等情形
(4)有正在被立案调查或采取行政强制,司法协助,被予以行政处罚等情形的
(5)企业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未办理注销登记
(6)曾被终止简易注销程序的
(7)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注销登记前需经批准的
(8)不适用企业简易注销的其他企业
系统会对8种限制性条件进行部分事前限制。对于不符合条件的企业,不能填报简易注销公告。强制限制至少包括:
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股权冻结、股权出质、动产抵押(已录入系统的)、行政处罚(已录入系统的)、未注销分支机构(已录入系统的)、曾经被终止简易注销。属于限制行业的外资企业、需要审批方可注销的企业目前系统还无法判别。2种适用简易注销的特殊情况
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清算或裁定宣告破产的,有关企业清算组、企业管理人可持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或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直接向被强制清算人或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不需要进行简易注销公告。
那具体注销流程是什么呢?
1、 企业在公示系统填报简易注销公告
2、 公告,等待是否有人提异议
3、 企业申请简易注销登记
同时,考虑到人民法院强制清算和破产清算两种情形,《指导意见》明确强制清算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破产程序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即可,无须提交全体投资人承诺书。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企业在简易注销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登记机关可以依法作出撤销注销登记等处理,在恢复企业主体资格的同时,将该企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如果以上条件不满足,注销公司怎么办理?请拨打158-2729-0669详细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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