讯 近日 ,大掌柜从杭州铁路运输法院获悉,杭州大头儿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下称“大头儿子公司”)诉央视动画有限公司、厦门步步乐动漫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步步乐公司)、杭州欧凯玩具有限公司(下称欧凯公司)三被告的“大头儿子”、“小头爸爸”、“围裙妈妈”等3起著作权侵权案已作出一审判决,央视动画共被判支付赔偿金与著作权侵权维权合理费用合计114万元。

案件梳理:

2015年,该公司曾诉央视动画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法院经二审认定,1994年,刘泽岱受95版《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动画片导演委托,独立创作“大头儿子”、“小头爸爸”、“围裙妈妈”三幅美术作品,因双方没有签订委托创作合同约定著作权归属,刘泽岱作为受托人对三幅作品享有完整的著作权。

此后,刘泽岱将三幅作品的著作权转让给第三方,杭州大头儿子文化公司又通过受让取得这些作品的著作权。

央视动画公司未经原告许可,在2013版《新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动画片及相关展览、宣传中,以改编方式使用杭州大头儿子公司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并获利,侵犯其著作权,构成著作权侵权,判定被告赔偿126万余元。

之后,2016年8月,大头儿子公司以央视动画授权厦门步步乐动漫科技有限公司、杭州欧凯玩具有限公司制造、销售 “大头儿子”、“小头爸爸”、“围裙妈妈”积木玩具,侵犯其著作权为由,将三公司诉至法院,认为央视动画的授权侵犯其著作权的复制权和发行权,要求三被告停止著作权侵权、销毁侵权产品,央视动画有限公司赔偿原告侵权损失150万元。

而央视动画则辩称,其是“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95版动画片和2013版动画片的著作权人,有权进行著作权授权,原告并未提交证据证明涉案产品和其享有著作权的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

即使原告享有95版动画人物形象的著作权,涉案积木中的人物形象在涉案产品中也微不足道,仅是为宣传其拍摄的电影《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所需,使用该形象符合《著作权法》“权利的限制”的规定,不构成著作权侵权。

法院审理认为,央视13版动画片“大头儿子”等人物形象系原作者刘泽岱创作的原人物形象基础上演绎而来,仍包含原作者的独创性成分,未经原作品著作权人杭州大头儿子文化公司许可而使用的行为构成对原作品著作权的侵害。

步步乐公司、欧凯公司制造和销售侵权玩具的行为均建立在央视动画授权使用13版动画片人物形象的前提下,央视动画从许可中直接获得经济利益,应承担相应著作权侵权责任。

判处央视动画支付赔偿金35万元,承担原告3万元维权合理费用。

结合“小头爸爸”、“围裙妈妈”两形象,央视动画共需赔偿114万。

看完这篇文章之后,相信大家对于著作权侵权有了一定的了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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