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财政部官网消息,为继续支持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建设和运营,4月15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中对公租房建设运营所适用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说明。
其主要包含以下几方面内容:据财政部官网消息,为继续支持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建设和运营,4月1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适用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说明。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期间使用的土地和公共租赁住房建成后占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公共租赁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单位参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的,免征印花税。
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公共租赁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所涉及的印花税。
三、对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单位购买的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免征契税和印花税;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双方签订租赁协议所涉及的印花税免征。
四、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且增值额不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五、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捐赠的房屋作为公共租赁住房,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扣除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公益性捐赠支出,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结转后三年内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扣除。
个人捐赠的房屋作为公租房,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要求,其公益捐赠支出不超过其申报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允许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六、对符合当地政府规定条件的城镇住房保障家庭从当地政府领取住房租赁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七、公共租赁住房免征房产税。
经营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入免征增值税。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单位应当单独核算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
未单独核算的,不享受免征增值税、房产税的优惠政策。
此外,除上述内容外,《公告》还明确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共租赁住房。
公告指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和惠城生产建设兵团批准,或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按照《关于加快公共租赁住房发展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和市、县人民政府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此外,《公告》还要求,享受本公告规定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应按规定申报免税,并保留不动产权属证书、含有财产原值的相关材料、纳入公共租赁住房和土地管理的相关材料、配套建设管理公共租赁住房的相关材料、购买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的材料、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协议等备查。
本公告实施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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