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网络发票的申领。发票的申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和税收机关的要求,依法办理网络发票的申领手续,申领网络发票时,应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有效证件等文件。
(二) 网络发票的使用范围。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网络发票仅限于商品和服务发生在销售方提供网络发票的网店交易及符合规定的电子经营活动中可以使用,不得用于其他渠道的经营活动和不正当的抵扣支付等用途。
(三) 网络发票的保管。申领网络发票的纳税人须妥善保管,应按有关规定妥善备案和归档,依法参照实核,不得私自涂改、私自销毁,也不要将其交叉使用或转让他人使用。
(四) 网络发票的税务处理。增值税发票网络销售交易项目已经允许和收进税收缴纳系统,该系统直接操作实行网上申报、网上查询、网上纳税等服务,各税收缴纳实施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并结合自身的具体实施情况,接受网上税务处理等业务。
(五)网络发票的安全问题。应企业自身负责稳定的建设和维护网络发票使用安全体系,防止因不当发票因素而出现税收风险。企业应及时处理网络发票发生损失的事实,把握发票安全、防止其被盗用或恶意改动,同时也要注意发票产生影响。
(六) 网络发票的使用要求。网络发票的使用者应当确保发票信息的真实性和一致性,实时上传发票信息至税务机关系统,并及时交付财务部门保管;在使用发票时,应当认真核对发票的准确性,避免和消除财政损失和重复办理网络发票手续。
(七) 网络发票的违法处理。凡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实施细则,恶意抵扣税收或其他非法用途,使用假冒伪劣发票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和其他有关的发票管理的法律、法规及实施细则,追究法律责任。
一、总则
(一) 为了规范网络发票的管理,在现行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制定本办法。
(二) 网络发票,是指采用使用国家电子发票产品、技术平台提供的网络发票,通过网络联网信息技术实现增值税发票实施管理的发票,采用开票系统进行自动化处理,准确记载发票信息,确认发票有效性。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采用国家电子发票产品和技术平台提供的网络发票的单位和个人。
三、发票类型
(一) 增值税普通发票
(二) 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 增值税普通发票(电子)
(四) 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
四、发票信息
(一) 发票的必填信息包括:发票类型、开票日期、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合计金额、税率、税额、销售方纳税人识别号、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收款人、复核人、开票人,及货物或应税劳务项目、收费合计金额、税额等。
(二) 涉及全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国家电子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的,开票系统应当记入仪器号、订货方系统号等信息。
五、发票审核
发票应当经过系统审核,以确认发票的有效性,涉及全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国家电子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的,应当采用开票系统进行系统审核。
六、备案保存
涉及全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国家电子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的,发票信息应当由发票售后方进行备案保存,其时间最短不低于5年。
七、补开票
(一) 发票必须遵循下列规定:
(1)发票信息填写正确;
(2)金额、税额相符;
(3)发票类型、发票代码、发票号码、纳税人识别号相符;
(4)原发票不可涂改;
(5)人民币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相符等。
(二) 若发票及其他带税凭证有 choose等信息错误,影响税务登记备案及税收结算,不影响发票识别的,应当由销售方补开一张新发票,打印发票时,应当在原发票的右上角标明 Replaced By,补开的新发票期间应当与原发票的期间一致。
八、发票背书
发票可通过开票系统进行背书,确认背书的有效性,以保证背书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九、发票开具
发票应当经发票售方责任单位审核,确认增值税税款已现款缴纳,符合税收征管规定,方可开具发票。
十、有关财务管理
(一)网络发票使用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准确登记;
(二)相关发票使用明细的审核与保存,以及数据的可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