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1月1日起报关离境的出口货物的退税率确定为:

1.煤炭、农产品出口退税率为3%;

2.以农产品为原料加工的工业品和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的其他货物,出口退税率为6%;以农产品为原料的工业品包括:

(1)动植物油;

(2)食品与饮料(罐头除外);

(3)毛纱、麻纱、丝毛条、麻条;

(4)经过加工的毛皮90;

(5)木制品(家俱除外)、木浆;

(6)藤、柳、竹、草制品。

3.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的其他货物,出口退税率为9%。

4.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特准出口退税的货物,农产品、煤炭退税率为3%,其他货物退税率为6%。在此基础上,1998年国务院决定对一些大类出口商品适当调高出口退税率:

1.提高煤炭、水泥及船舶出口退税率。煤为9%;钢材为11%(以产顶进国产钢材销售到保税区的17%);水泥为11%;船舶为14%。自1998年6月1日执行。

2.自1998年6月1日起,纺织原料及制品统一执行11%的出口退税率。

3.自1998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