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专利局应当作出授予专利权决定,发给专利证书,并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
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在授予专利权之前,专利局应当发出授予专利权的通知书。
1.1.2 办理登记手续通知
专利局发出授予专利权通知书的同时,应当发出办理登记手续的通知书,申请人应当在收到该通知之日起两个月内办理登记手续。
1.1.3 登记手续
申请人在办理登记手续时,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专利登记费、授权当年(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中指明的年度)的年费、公告印刷费,同时还应当缴纳专利证书印花税。
发明专利申请还应当一并缴纳除授权当年之外的各年度的申请维持费。
1.1.4 颁发专利证书、登记和公告授予专利权
申请人在规定期限之内办理登记手续的,专利局应当颁发专利证书,并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申请人办理登记手续后,专利局应当制作专利证书,进行专利权授予登记和公告授予专利权决定的准备。
专利证书制作完成后即可按照本部分第六章第2.1.1节中的规定送交专利权人。
在特殊情况下,也可按照本部分第六章第2.1.2节中的规定直接送交专利权人。
细则54.2
1.1.5 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的权利
专利局发出授予专利权的通知书和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后,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按照本章第1.1.3节规定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当发出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通知书。
该通知书应当在办理登记手续期满一个月后作出,并指明恢复权利的法律程序。
自该通知书发出之日起四个月期满,未办理恢复手续的或者专利局作出不予恢复权利决定的,将专利申请文档转入失效文档库。
对于发明专利申请,在将专利申请文档转入失效文档库前,应当在专利公报上公告该发明专利申请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
1.1.6 避免重复授权的处理
(1)一件专利申请属于本指南第二部分第三章第6.2.2节所述情形的,在发出该专利申请的授权通知书和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时,应当将文档中申请人提交的放弃另一件专利权的声明转送相应流程管理部门并记录,在作授权公告准备时还应当将该专利申请授权公告的卷期通知相应流程管理部门;相应流程管理部门应当对放弃声明予以登记和公告。
(2)对于因涉及重复授权专利权人主动提交的放弃专利权声明,相应流程管理部门可以参照第
(1)项的方式处理。
1.2 专利证书
1.2.1 专利证书的构成
发明和实用新型的专利证书由证书首页和专利说明书构成;外观设计的专利证书由证书首页和外观设计专利单行本构成。
专利证书应当记载与专利权有关的重要著录事项、国家知识产权局印记、局长签字和授权公告日等。
著录事项包括:专利证书号(顺序号)、发明创造名称、专利号(即申请号)、专利申请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姓名和专利权人姓名或者名称。
当一件专利的著录事项过长,在一页纸上记载有困难的,可以增加附页;证书中的专利说明书的总页数超过110 页,则自第101页起以续本形式制作。
1.2.2 专利证书副本
一件专利有两名以上专利权人的,根据共同权利人的请求,专利局可以颁发专利证书副本。
对同一专利权颁发的专利证书副本数目不能超过共同权利人的总数。
专利权终止后,专利局不再颁发专利证书副本。
颁发专利证书后,因专利权转移发生专利权人变更的,专利局不再向新专利权人或者新增专利权人颁发专利证书副本。
专利证书副本标有“副本”字样。
专利证书副本与专利证书正本格式、内容应当一致。
颁发专利证书副本应当收取专利证书副本费和印花税。
1.2.3 专利证书的更换
专利权权属纠纷经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调解或者人民法院调解或者判决后,专利权归还请求人的,在该调解或者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可以在办理变更专利权人手续合格后,请求专利局更换专利证书。
专利证书损坏的,专利权人可以请求更换专利证书。
专利权终止后,专利局不再更换专利证书。
因专利权的转移、专利权人更名发生专利权人姓名或者名称变更的,均不予更换专利证书。
应当交回原专利证书,并缴纳手续费。
专利局收到更换专利证书请求后,应当核实专利申请文档,符合规定时可以重新制作专利证书发送当事人,更换后的证书应当与原专利证书的格式、内容一致。
原证书记载“已更换”字样后存入专利申请案卷。
1.2.4 专利证书打印错误的更正
专利证书中存在打印错误时,专利权人可以退回该证书,请求专利局更正。
专利局经核实为打印错误的,应予更正,并应当将更换的证书发给专利权人。
原证书记载“已更换”字样后存入专利申请案卷。
专利证书遗失的,除专利局的原因造成的以外,不予补发。
1.3 专利登记簿
1.3.1 专利登记簿的格式
细则88
专利局授予专利权时应当建立专利登记簿。
专利登记簿登记的内容包括:专利权的授予,专利申请权、专利权的转移,专利权的无效宣告,专利权的终止,专利权的恢复,专利权的质押、保全及其解除,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备案,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以及专利权人姓名或者名称、国籍、地址的变更。
专利权的授予,专利权的无效宣告,专利权的终止,专利权的恢复,专利权的质押、保全及其解除,专利权实施许可合同的备案和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由专利局依职权登记;专利申请权、专利权的转移以及专利权人姓名或者名称、国籍、地址的变更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进行登记。
上述事项一经作出即在专利登记簿中记载,专利登记簿登记的事项以数据形式储存于数据库中,制作专利登记薄副本时,按照规定的格式打印而成,加盖证件专用章后生效。
1.3.2 专利登记簿的效力
授予专利权时,专利登记簿与专利证书上记载的内容是一致的,在法律上具有同等效力;专利权授予之后,专利的法律状态的变更仅在专利登记簿上记载,由此导致专利登记簿与专利证书上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以专利登记簿上记载的法律状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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