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多创业者在初期开始成立公司的过程中,考虑到经营规模的大小和向外展现公司整体实力的考虑,总感觉如今反正注册公司都是实行认缴制了,注册的资金高低越多越好,动不动就几个亿,反正在税务上毫无不良影响。
实际上这种理解是不正确,法律风险特别大,这是因为依据《公司法》第三条第二款要求:
“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股东以其认缴制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当然今日我们先姑且不说法律方面的隐患,关键看一下是否存在税务上的不良影响和隐患。
不良影响一
若是公司成立的过程中公司注册资金特别大,首先在税务人员来看,相对比较扎眼,关注点会特别显著,税务人员会产生一种这一家十个亿的公司成立2年了都没有营业收入,到底是干什么的?经营规模与产出明显不匹配,因此被评估和检查的涉税隐患显著加大。
不良影响二
若是公司成立的过程中公司注册资金是认缴制的,在全体公司股东并没有规定分红的情况下,考虑到《公司法》要求是按实缴出资比例分红,因此会影响到公司股东的分红,进而影响到分红的个税。
不良影响三
若是公司成立的过程中公司注册资金是认缴制的,应依据规章规定的限期来到位。
各个公司股东严格按照规章的要求,向公司履行出资的义务。
公司注册资本并没有实缴的部分,所相对应企业等额向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无法税前扣除。
可以参照一下《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2号)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要求,凡企业投资者在要求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向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要求限期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不良影响四
若是公司成立的情况下注册资金是认缴的,虽说并没有实缴,虽说按规定资金的印花税是根据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来计算,不过有的当地税务局也需要你根据注册资金缴纳印花税,因此也会产生印花税的涉税隐患。
不良影响五
若是公司成立的情况下注册资金是认缴的,在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的情况下,有可能会给企业财务人员产生一种假象,也就是既然是认缴,投资成本为0元,这样的话我股东出让股权就可以0元出让,不过一定要留意自然人股权0元出让,并不意味着0元个税!根据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规定,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的,税务局会根据净资产核定法来重新核定股权卖价,因此也会带来个税的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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