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返利是许多企业使用的营销手段。遇到一家食品公司,年初和经销商签订了销售合同,约定了全年和每月的销售额。年底后我对完成情况进行考核,按照销售目标完成比例进行奖励。公司销售时全额确认收入,支付返利时将支付金额计入“销售费用”核算。这种核算方式有什么弊端?在这种核算方法中,在确认收入的同时应确认增值税-销项税,而在确认费用时却没有相应的进项税,因此会增加企业的税负。
我们看看税法有没有相关规定。根据国税发[2004]13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号规定:
(二)商业企业向供应商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挂钩的各种返还收入(如按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应按照平摊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在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中扣除。计算公式为:
当期应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取得的退税额 (1适用于购进货物的增值税税率)适用于购进货物的增值税税率。
之所以用平销返利来抵扣进项税,而不是商业企业给生产企业开具发票,是因为两个企业主要从事的是资金的交换,不再涉及货物的贸易,不存在货物的流动。如果税法允许通过简单的资金往来开具发票,那么很多虚假企业实际上并没有进行销售,直接通过这种形式将资金闲置,从而开具发票,逃避监管。
在企业会计准则方面,新收入准则实施后,销售返利可作为可变对价或附加购买选择权的销售处理,即营业收入抵销。
根据税法和会计准则的规定,建议企业按照以下两种方式处理销售退税:
1、按税法规定进行处理,开具红色发票时兑现奖励,冲减收入和销项税额。
2.变奖励为折扣:可以在销售合同中约定,经销商完成一定的销售额后,在下一年或下一次采购中给予一定比例的价格折扣。兑现折扣时,将销售金额和销售折扣写在同一张销售发票上,以折扣后的实际金额作为销售金额。这使得处理过程更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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