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这些企业在中国设立在北京注册外资公司,是中国法人。除发行人民币特殊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外,外商投资一般采取有限责任公司形式。 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质押,必须经审批机关批准。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中方投资者股权变更将企业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且该企业限制外商投资企业所在行业设立的,中方股权变更企业的投资者必须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此外,中国投资者以国有资产投资的股权质押,在实现质押时,须经相关国有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在北京注册外资公司,并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确认的评估结果作为股权估值的依据。

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动若干规定》的通知

第六条 经本企业其他出资人同意,已缴纳出资的出资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签订质押合同。其实收资本质押给质权人。投资者不得质押未缴资本的股权。投资者不得将其股权质押给企业。

质押期间,质押投资者作为企业投资者的身份保持不变。未经质押投资者和其他法人投资者同意,质权人不得转让质押股权;未经质权人同意,质押投资者不得转让或者再质押质押股权。

质押投资者与质权人的权利义务以及质押合同的内容,适用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企业投资者与质权人签订股权质押合同后,应当向批准设立企业的审批机关报送下列文件:

(一)企业董事会及其他投资者同意质押投资者股权的决议;

(二)质押投资者与质权人签订的质押合同;

(三)质押投资者的出资证明;

(四)中国注册会计师及其事务所为公司出具的验资报告。

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规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企业应当自批准机关批准其投资者质押股权后30日内,等待相关批准文件报原登记机关备案。

未按本条规定审批备案的质押行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