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这些企业在中国设立在北京注册外资公司,是中国法人。除发行人民币特殊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外,外商投资一般采取有限责任公司形式。 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质押,必须经审批机关批准。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中方投资者股权变更将企业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且该企业限制外商投资企业所在行业设立的,中方股权变更企业的投资者必须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此外,中国投资者以国有资产投资的股权质押,在实现质押时,须经相关国有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在北京注册外资公司,并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确认的评估结果作为股权估值的依据。
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动若干规定》的通知
第六条 经本企业其他出资人同意,已缴纳出资的出资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签订质押合同。其实收资本质押给质权人。投资者不得质押未缴资本的股权。投资者不得将其股权质押给企业。
质押期间,质押投资者作为企业投资者的身份保持不变。未经质押投资者和其他法人投资者同意,质权人不得转让质押股权;未经质权人同意,质押投资者不得转让或者再质押质押股权。
质押投资者与质权人的权利义务以及质押合同的内容,适用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企业投资者与质权人签订股权质押合同后,应当向批准设立企业的审批机关报送下列文件:
(一)企业董事会及其他投资者同意质押投资者股权的决议;
(二)质押投资者与质权人签订的质押合同;
(三)质押投资者的出资证明;
(四)中国注册会计师及其事务所为公司出具的验资报告。
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规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企业应当自批准机关批准其投资者质押股权后30日内,等待相关批准文件报原登记机关备案。
未按本条规定审批备案的质押行为无效。
中国大陆
美国
日本
韩国
新加坡
英国
德国
BVI
开曼
澳大利亚
加拿大
中国澳门
中国台湾
印度
法国
西班牙
意大利
马来西亚
泰国
荷兰
瑞士
阿联酋
沙特阿拉伯
以色列
新西兰
墨西哥
巴西
阿根廷
尼日利亚
南非
埃及
哥伦比亚
智利
秘鲁
乌拉圭
比利时
瑞典
芬兰
葡萄牙
加纳
肯尼亚
摩洛哥
斐济
萨摩亚
巴哈马
巴巴多斯
哥斯达黎加
毛里求斯
塞舌尔
百慕大
巴拿马
伯利兹
安圭拉
马绍尔
厄瓜多尔
记账报税
税务筹划
一般纳税人申请
小规模纳税人申请
进出口退税
离岸开户
商标注册
专利申请
著作权登记
公证认证
电商入驻
网站建设
VAT注册
ODI跨境投资备案
许可证办理
体系认证
企业信用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