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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商标业务费用和收费
根据我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应当依法缴纳相应的费用。
申请人依法向商标局缴纳的费用统称为“费用”。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吉价字[1995]2404号文件,商标注册收费标准如下:
(1)国内注册费、标准商标费及标准单位:人民币/件序号、企业名称费、备注1。
商标注册受理费1000,限于本类10项及以上商品和服务(不含10项)。
每超过一个,额外收取100元。
2集体商标注册费30003受理证书商标注册费30004受理补发商标注册费1000包括刊登遗失声明的费用。
5注册商标转让受理费10006商标续展注册受理费20007续展注册延期受理费5008商标复审受理费15009商标异议费10010变更费50011商标证书核发费10012撤销商标费10013驰名商标受理认定费50014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费300(二) 马德里国际商标注册费分为两部分:
一部分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收取的注册费,另一部分是财政部批准的手续费和翻译费。国际注册费用计算复杂,申请人应按商标局颁发的《收费通知书》缴纳。
注:商标局不接受申请人通过邮政汇款方式办理的商标注册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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