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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结构及塔架企业所得税纳税规定
1.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扣除非应税收入、免税收入、各种扣除项目和以前年度允许亏损后,为应纳税所得额。
2.总收入:企业从各种来源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为总收入。
包括:
(1)销售商品收入;(二)提供劳务收入;(三)财产转让所得;(4)股息、红利和其他股权投资收益;(五)利息收入;(六)租金收入;(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8)接受捐赠收入;(九)其他收入。
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
公允价值是指根据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
受托企业加工制造大型机器设备、船舶、飞机,或者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应当在纳税年度内按照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3.不征税收入的定义:总收入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一)财政拨款;(财政拨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拨给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一)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依据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经国务院规定的程序批准,向特定对象收取并纳入财务管理的费用。
2.政府性基金是指企业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代表政府收取的用于特定目的的财政性资金。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免税收入: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债务利息收入;(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和其他股权投资收益;(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所称股息、红利及其他股权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的股票不满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三)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关联的居民企业取得股息、红利等股权投资收益;(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5.各项扣除的内容:企业实际发生的与收入有关的合理费用,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费用,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特别强调: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费用不得扣除:
(一)支付给投资者的股息、红利等股权投资收益;(2)企业所得税;(3)滞纳金;(四)罚款、罚金和罚没财物损失;(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6)赞助支出;(7)未经批准的储备支出;(8)与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的财务会计处理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
6.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一般规定:应纳税额为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扣除依照本法税收优惠规定减征或者抵免的税额后的余额。
企业所得税的法定税率为25%。
(二)特别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或者其所得与其设立的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0%。
但是,根据《条例》有关税收优惠的规定,2005年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小型微利企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未限制或禁止的行业,并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
工业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员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7.纳税地点的确定: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居民企业应在企业注册地纳税;但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居民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即企业所得税由法人缴纳,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不是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8.纳税期限: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
纳税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致使该纳税年度实际经营期不足十二个月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
企业依法清算时,清算期间视同一个纳税年度。
企业所得税按月或按季预缴。
企业应当在月份或者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企业应当在年度终了后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并进行汇算清缴,结清应纳税款和应退税款。
企业报送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时,应当按照规定附送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
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终止经营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企业在注销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申报清算收入,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9.征管范围新规定:国税发[2008]12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的通知》规定:基本规定为:
以2008年为基准年,2008年底前,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管理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不作调整。2009年起新增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中,应缴纳增值税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总局管理;对于应缴纳营业税的企业,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管理。
理。
同时,2009年起下列新增企业的所得税征管范围实行以下规定:
(1)企业所得税全额为中央收入的企业和在国家税务局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
(2)银行(信用社)、保险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除上述规定外的其他各类金融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管理。
(3)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企业所得税仍由国家税务局管理。
对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
(1)境内单位和个人向非居民企业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的,该项所得应扣缴的企业所得税的征管,分别由支付该项所得的境内单位和个人的所得税主管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负责。
(2)2008年底之前已成立跨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2009年起新设立的分支机构,其企业所得税的征管部门应与总机构企业所得税征管部门相一致;
2009年起新增跨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按基本规定确定的原则划分征管归属,其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的管理部门也应与总机构企业所得税管理部门相一致。
(3)按税法规定免缴流转税的企业,按其免缴的流转税税种确定企业所得税征管归属;既不缴纳增值税也不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暂由地方税务局管理。
(4)既缴纳增值税又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原则上按照其税务登记时自行申报的主营业务应缴纳的流转税税种确定征管归属;企业税务登记时无法确定主营业务的,一般以工商登记注明的第一项业务为准;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再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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