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第四条规定,纳税人同时遗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的,可以将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进项增值税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者记账凭证。
纳税人遗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抵扣凭证的,可以使用相应发票的发票凭证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或者退税凭证;纳税人遗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可以使用相应发票的抵扣联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因此,纳税人只需办理上述证件即可抵扣,无需在报纸上声明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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