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作为一种重要的金融服务手段,日益成为我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金融体系的四大支柱之一。
一般来说,融资租赁分为两类:直接租赁和售后租回。
一般直接租赁在会计处理上只作为租赁服务。
其中,不动产直接租赁增值税税率为13%,动产税率为9%,可凭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售后回租业务归类为贷款服务,增值税税率为6%,但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
1.直接租赁增值税处理案例。
向租赁公司A、B申请直接租赁设备,设备价格1130万元(原价1000万元,增值税130万元)。
租赁公司B在购买设备时支付了1130万元,拿到了130万元增值税的进项发票。
然后。
如果租给企业A 10年,每年租金150万元(本金113万元,利息37万元),10年累计租金1500万元。
假设租赁公司B支付的利息为170万元,则B公司应缴纳的增值税为(1500-170)/1.1313%=153万元,减去进项税额130万元。
2.销售和回租增值税案例。
向租赁公司A、B申请办理售后回租业务,以1000万元的价格向B购买自有设备,回租使用,每年向B支付租金110万元。
在此过程中,A出售资产时无需纳税,B向A提供售后回租服务被确认为贷款服务。
利息部分按6%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即需纳税6万元,开具的发票为普通发票。
因此,对于承租人来说,通过直接租赁的方式融资,可以获得全额租金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后续的增值税抵扣,可以有效降低综合债务成本。
但售后回租业务是普通增值税发票,不能享受抵扣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