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金融工具准则实施后,你可能总体上感觉不到坏账准备的会计处理有什么不同,但其背后的逻辑和一些特殊情况下的处理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
简单来说,有以下两点变化和一点几乎没有变化:
1.计提坏账准备的方法已经改变。
新准则法称为“预期信用损失法”,不是按照现有的减值损失,而是按照未来可能发生的损失来确认减值准备。
例如:
如企业A与客户B签订销售合同,约定企业A向客户B销售一批货物,合同签订当日货物控制权转移,约定客户B可在2个月内全额付款。
如果客户b2在两个月后仍未付款,则逾期一个月视为违约。
如果客户B在取得货物一个月后宣告破产,按照旧准则,只要客户在资产负债表日没有违约,企业A就可以不确认减值准备。
但在新准则下,当资产负债表日已知客户B已进入破产程序时,企业A可以确认减值准备。
2.会计处理发生变化。
从“资产减值损失”到“信用减值损失”。
如果计算出的预期信用损失大于坏账准备的账面金额,其差额确认为减值损失。
确认减值损失时:
借方:信用减值损失
贷款:坏账准备
如果计算的预计信用损失小于坏账准备的账面金额,其差额确认为减值准备,并作相关会计分录。
当应收账款被确定为无法收回且核销得到批准时:
借:坏账准备
贷:应收账款
3.减值损失的计量几乎和以前一样。
由于新金融工具准则对应收账款给出了简化的处理方法,预计应用损失可以很容易地计算出来。
在不违反本准则第五十八条规定(金融工具预期信用损失计量方法应反映的要素)的前提下,企业在计量预期信用损失时可以使用简单的方法。
例如,对于应收账款的预期信用损失,企业可以参考历史信用损失经验,编制应收账款逾期天数与固定准备金率对照表(例如,未逾期为1%;逾期不足30天的,加收2%;逾期30 ~ 90天(不含)的为3%;逾期天数在90 ~ 180(不含)天的,20%等。
),在此基础上计算预期信用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