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朋友说,这个优惠政策是针对“小型微利企业”的。然而,这是一种误解。只要符合条件,小型“暴利”企业也适用这一优惠政策。上述政策中提到的纳税人是“小规模纳税人”,薄利和暴利都不能改变小规模纳税人的性质。

在阅读税法及相关法规政策时,“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等术语比较常见。什么时候用“小规模纳税人”?什么时候用“小型微利企业”?这是精致的。

“小规模纳税人”用于增值税范畴。通过增值税发票控制,按销售额计税,不直接考虑利润。所以名字中并没有出现“利润”二字,通常以规模来衡量销售额的大小。法律法规界定小规模纳税人的条件之一是“连续12个月销售额不超过500万元”。因此,在增值税的范畴中使用“规模”一词是恰当的。

“小型微利企业”用于企业所得税范畴。企业所得税的计税基础是应纳税所得额,按利润进行调整。企业所得税只关心利润,不考虑销售规模。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之一是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因此,在企业所得税的范畴中使用“微利”一词是恰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