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税务机关和税收执法人员依法正确履行职责,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国家税务总局近日起草了《税收执法责任管理与过错追究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征求意见。方法明确,导致国家税款流失数额较大,隐瞒真相,出具伪证,毁灭证据等。加重了问责。
办法提出,各级税务机关要成立税收执法责任管理和过错追究领导小组,负责税收执法责任认定、税收执法过错追究和税收执法质量评估的组织领导工作。税收执法责任的确定包括税务机关责任的确定和税收执法人员责任的确定。税务机关责任的确定,由上一级税务机关执行;税收执法人员的责任由具有人事管理权的税务机关确定。
办法明确了税收执法责任认定的内容,包括是否存在不作为;税收执法主体资格是否符合要求;税收执法人员是否取得执法资格;税收执法是否符合执法权限;税收执法依据是否正确;税收执法程序是否合法;税收执法文书的使用是否规范;税收执法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税收执法决定是否合法、完整、适当;规范性文件是否合法合规;以及其他税收执法的合法合规性。
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由具有人事管理权的税务机关税收执法责任管理和过错追究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过错追究的形式包括:
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取消评选先进资格;命令继续值勤;调离执法岗位;被取消执法资格。执法过错严重、后果恶劣的,移交有关部门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办法》还规定了应当加重问责的情形,包括同一自然年度内重复发生已被追究的同一执法过错的;造成国家税收流失且数额较大;被责令限期改正,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改正的;执法过错发生后,隐瞒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害后果扩大的;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毁灭证据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干扰执法过错调查的;税务机关因执法过错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办法要求,税务机关和税收执法人员对过错调查决定有异议的,应当自告知调查结果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诉。税收执法责任管理和过错追究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自收到投诉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组织调查核实,形成调查结论,并作出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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