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令第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第二条规定,被征收人包括公民个人和企业法人。在征地拆迁案件中,与公民个人相比,企业更容易受到税务、消防、卫生检查等拆迁部门的干扰,动辄对企业进行检查。企业受到的“特殊照顾”不胜枚举。更有什者,一些地方的拆迁部门会直接取消企业的业务。以达到取消诉讼资格的目的。那么,如果企业在征收过程中被依法撤销,原告的资格由谁继承?
一、企业注销是什么?
首先要区分一个概念,即撤销和取消的区别。生活中,被征地人的朋友经常对公司营业执照的吊销和注销感到困惑。其实两者是完全不同的。
如果您公司的营业执照只是被吊销,那么毫无疑问,您的公司仍然有资格成为诉讼标的。因为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八条的规定,撤销公司营业执照的只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规定对违法企业实施行政处罚。
被吊销营业执照后,企业有清算义务的,应当依法进行清算。清算程序完成并完成企业注销登记后,企业将被淘汰。因此,在营业执照被吊销后、注销登记前,仍应视为还活着,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
简单打个比方,“撤销”就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下达的“死刑”,“取消”就是执行死刑。只要不执行死刑,企业就还活着,拥有自己的资格,可以以“……”的名义从事诉讼活动。
【参考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民事诉讼中如何认定其地位的批复》(法京[2000]24号,1月29日, 2000)。
二、企业被注销,诉讼资格如何?
如果企业进行了注销登记,则该企业将依法被淘汰。根据法律的一般原则,其权利义务的继承者应当成为诉讼标的。企业权利义务的继承人一般为投资者,投资者、合伙人、股东、实际控制人、权利义务的继承人主要取决于企业类型。
(一)如果企业为合伙企业北京公司停产注销,权利义务的继承人一般为原普通合伙人。《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合伙企业注销后,原普通合伙人合伙存续期间的债务仍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二)如果企业为个人独资企业北京公司停产注销,权利义务的继承人一般为原投资人。《独资企业法》第28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仍应当清偿个人独资企业的债务,但债权人未在五年内向债务人提出清偿请求的,责任免除。”
(三)如果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应区分以下情况:
1.如果公司未经清算而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权利义务的继承人可以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控股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公司人,注销时的承诺人。详见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十条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2.如果公司在依法清算后被注销,公司权利义务的继承人可以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单独或合计超过连续180天以上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三条第三款。
明代拆迁律师最后要提醒大家的是,以“吊销”或“吊销”营业执照的方式向被征地人施压,迫使他们签订赔偿协议是违法的。这也是违反征地拆迁的。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应及时咨询专业拆迁律师,通过有针对性、全面的法律程序,确保公司的权利主体地位不发生动摇,为获得公平合理的拆迁补偿奠定基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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