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虑到中国的现实,近期召开的**常务会议还明确,暂定两年内对综合所得年收入不超过12万元或年度补税金额较低的纳税人,免除汇算清缴义务。
2018年以前,中国的个税征收是分类征收体制,税法将个人所得分为若干类别,每个类别适用特定的免征额(及费用减除)、税率。所得发生时,扣缴义务人就会代扣代缴,个人到手的收入是净收入,大多数个人不与税务局发生关系,只有极少数的收入需要由个人向税务局申报。
2018年修订通过的《个人所得税法》,将个税的征收体制改为分类征收和综合征收并行的体制。红利等个人所得依然保持分类征收体制,但稿酬、劳务等个人所得与工薪收入合并为综合所得。其免征额和税率适用统一的标准,也就是公众通常认为的起征点和累进的税率。
综合征收体制中,个税的缴纳分为两步:收入的发放机构向个人发放所得时,需要代扣代缴个税。但这个免征额和税率是按分类征收中的免征额和税率预扣预缴的,这与过去的分类征收体制是相同的。
由于个人有多种收入的可能性,而稿酬、劳务和工薪收入的免征额、税率有较大差异,这意味着仅有稿酬、劳务收入,或者在工薪之外有多种收入来源的个人,其个税的实缴税额与应缴税额会有差异。
因此,一年过去,个人需要向税务局申报,将综合所得的四类收入汇算清缴,多缴税的需要退税,少缴税的需要补税。据悉,个税汇算清缴具体办法将公开征求社会意见。
这会带来两个问题,第一,原有分类征收体制,个税的征收一般都有代扣代缴义务人,个税最终缴纳者一般不是扣缴义务人。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收入的获得者不承担漏税逃税的法律风险。
但综合征收体制中,综合所得的扣缴义务人实际上有两个:获得收入时的代扣代缴义务人和汇算清缴时的纳税人本人。个人将直面逃税漏税的法律风险,综合税制必然伴随着法律约束,对逃税漏税、逾期缴税的纳税人进行处罚、直至查封财产。某种程度上,这个法律约束也会对部分纳税人与税务机关造成紧张。
第二,2018年修订的《个人所得税》调升免征额,大幅降低了纳税人的数量,但数量仍然庞大,由此而产生的退税和补税的规模也是庞大的。
尽管现有的技术条件可以帮助大多数纳税人自动完成汇算清缴,但对于京沪穗深等个税纳税人较为集中的城市来说,审核任务可谓惊人。考虑到其中会出现一定比率的征缴异议,基层税务局恐会不堪重负。
基于这种考虑,**常务会议对年收入在12万元以下,或者补税金额较低的纳税人,免除汇算清缴的义务。即使在上海这样的高收入地区,据CFPS2018年的数据估算,大约有四分之三的劳动者税收入低于12万元,如果再加上补税金额较低这一条件,负有汇算清缴义务的个人大大降低。这将大大缓解基层税务局的工作压力。
两年内大幅缩小汇算清缴的人群范围,不仅有助于让基层税务机关有时间适应个税汇算清缴的工作,还可以充分地听取纳税人的意见。
在进行汇算清缴的时候,有人获得退税,有人需要补税,其中需要补税的人自然会有一些异议,今后这些意见也会给充分考虑,汲取人民群众的意见不断改善个税法,保障个税综合征收顺利实施,保障个人汇算清缴能全面铺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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