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知道商标下证之后并不代表是商标就不会面临风险了,像商标被撤销就是其中风险之一。根据《商标法》规定,有两种情况:
一是在争议过程被撤销,二是在使用过程中被撤销。
争议撤销是指商标获得注册后,因为某些法定的原因,被提起争议,致使该商标被撤销,主要因为不当注册引起。
不当注册主要是所注册的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的规定,将一些不得注册商标的标志注册为商标,商标法第十条了规定了八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第十一条规定了不得作为注册商标的三种情形。申请人要多多注意商标法这两条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了不得注册的三维标志,这个非常的少见。
第十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第十一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缺乏显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除此之外,还有一种使用撤销。使用撤销是指注册商标在使用过程中,因为违反了某些法律规定,而被商标局撤销其商标专用权。使用撤销主要由于不恰当的使用而撤销,根据法律规定不恰当的使用有以下情形:
1.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
2.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
3.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
4.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
5.使用注册商标,其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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