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打击虚开发票专项行动的展开,越来越多的企业因为接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受到税务机关的检查,在检查过程中,很多企业都面临同样的问题:
货物交易是真实发生的,货款全部支付,但因为接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上游税务机关认定为虚开发票,发票对应的成本不允许税前扣除,造成企业税负变大。同志,这几张发票的进项税额不让抵扣,我理解,可是我的确是发生了真实的业务,不能因为这几张发票被定性为虚开发票就不让我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了呀?
不要着急,你听我和你慢慢道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出台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对税前扣除凭证的有关问题予以了明确。
为了贯彻“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理念,从加强企业自身财务管理和内控管理、减少税收风险的角度,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出台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对税前扣除凭证的有关问题予以明确。
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中明确了“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所以企业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旦被认定为虚开发票,是不能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
针对这种取得不符合规定发票、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的情形,《办法》中提出可以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或其它外部凭证。如果企业在补开、换开的过程中,因为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原因无法补开、换开的,可以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1、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
2、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3、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4、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5、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6、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两种途径证明支出真实合法
在实际运用中,只要能符合前三项即可认定为支出真实,允许税前扣除。所以企业在交易真实的情况下,一旦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定性为虚开发票,主要有两种途径证明支出真实合法:
1、如果对方企业存续,可在汇算清缴期内要求对方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如果汇算清缴期已结束,企业应在税务机关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
2、如果对方企业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可以凭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等途径,证明支付真实性。
当然,企业在生产经营中还是要加强财务管理,不要存在侥幸心理,避免涉票、涉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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