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笔者在为某服装生产企业提供税务服务时发现,该企业在出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时,错误地适用了增值税简易计税办法。
这种情形在实务中并不少见,容易给企业带来税务风险。
案例
某服装生产企业A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015年,A公司购进熨烫设备,由于增值税专用发票过期,该公司未能抵扣相应的进项税。
同年,A公司从某自然人处购进一辆使用过的面包车,并按规定取得了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这两项资产在会计核算时已作为固定资产入账。
2018年9月,该企业出售了上述固定资产,并按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缴纳了增值税。
分析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等的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等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A公司购进的熨烫设备按照规定可以抵扣进项税,只是由于企业自身原因,未能抵扣,不属于前述规定。
因此,笔者认为,A公司现在将该设备出售,不应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应按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自然人出售其使用过的面包车,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免征增值税。
A公司购进自然人使用过的面包车,不存在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况。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因此,A公司出售自己使用过的二手面包车,应按照适用税率计算征收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规定,该企业出售上述固定资产的适用税率为16%。
因此,笔者认为,A公司出售的熨烫设备和面包车,虽然未抵扣相应的进项,但并不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应按16%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建议
笔者在服务中发现,有不少一般纳税人认为,购进的固定资产只要没有抵扣过增值税进项税,出售时即可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办法,这个理解是比较片面的。
根据前述政策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等文件的规定,目前一般纳税人出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符合以下几种情况时可以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办法:
一是2009年1月1日增值税转型改革前购入的固定资产;二是一般纳税人在自己身份为小规模纳税人时购入的固定资产;三是营改增前购入的固定资产;四是其购入的固定资产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的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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