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企业是内资企业,但有进出口业务,去年进出口额是3.2亿美元。请问,我企业是否需要准备同期资料?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第十五条规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可免予准备同期资料:
1.年度发生的关联购销金额(来料加工业务按年度进出口报关价格计算)在2亿元人民币以下且其他关联交易金额(关联融通资金按利息收付金额计算)在40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上述金额不包括企业在年度内执行成本分摊协议或预约定价安排所涉及的关联交易金额。
2.关联交易属于执行预约定价安排所涉及的范围。
3.外资股份低于50%且仅与境内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由于上述公司提供的信息过于简单,无法准确答复,建议该公司参照以上三条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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