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申请后一般有视为撤回、授权、驳回等这几种法律状态,对于发明来说,驳回的专利申请比较多,当专利被驳回后,可以提出复审请求,下面对于复审的相关审查原则进行简单介绍。
盛阳浅谈:专利申请的复审原则
复审程序在性质上是属于行政复议程序,但仅限于对专利局作出的驳回决定不服提起的复审请求的情况,由专利复审委员会进行受理和审查,并作出决定。
可以针对发明、实用新型、外观申请的初审后发出的驳回决定不服的或者针对发明实审后驳回决定不服的提出复审请求。
专利复审委员会针对复审请求的审查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六方面:
1、请求原则:复审请求应当基于当事人的请求启动,如果不是的话,复审委员会不会主动进行复审请求;如果请求人在复审委员会作出决定前撤回复审请求的,那么复审审查程序终止,但是当请求人在复审委员会作出审查决定结论已宣布或者书面决定已经发出后提出撤回请求的,并不影响审查决定的有效性,因此如果要撤回的话,要把握好时间,以免错过。
2、依职权原则:复审委员会可以对所审查的案件依职权进行审查,而不受当事人请求的范围和提出的理由、证据的限制,这边的原则和上述请求原则并不冲突,因为这边已经进入到审查程序了,对于依职权的范围主要有请求人未提及的缺陷导致审查无法进行的;因权利要求引用关系,不引入该理由将得出不合理结论的;引入公知常识,这样可以简化不必要的审查程序,提高审查效率。
3、听证原则:在作出审查决定前,应当给予当事人对审查决定所依据的理由、证据和认定的事实陈述意见的机会,即审查决定已经通过通知书、转送文件或者口头审理过程中已经被告知过审查决定所依据的理由、证据和认定的事实,在作出审查决定前,根据生效判决或调解决定变更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的,应当给予变更后的当事人陈述意见的机会,以下面的案件为例,专利号为03123169.1,名称为一种防治鼠害的药物组合物,专利局在2006年10月13号以权利要求1和说明书修改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为由驳回申请,申请人于2007年1月5号提出复审请求并修改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2008年4月16号复审委员会发出复审通知书认为修改不符合专利要求,申请人于2008年5月14号提交意见陈述书并修改申请文件,最终复审委员会做出决定,认为修改仍然存在修改超范围问题,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维持驳回,后申请人提出行政诉讼,在一审、二审法院维持驳回决定的情况下,经过最高人民法院审查,认为不管涉案申请是否具有授权前景,应该给予申请人一次陈述意见的机会,导致撤销复审决定。
另外,复审请求过程中还应当遵循公开、合法、公正执法的原则,这个从字面意思上即可进行理解,这边不再详细介绍。
以上便是专利申请的复审原则,看了上述介绍是否对专利复审有了更多的了解?如果您有专利申请、专利复审等方面的需求及疑问,欢迎随时咨询盛阳专利,事务所有数位从业多年的专利代理人为您提供知识产权服务,咨询热线:
158-2729-0669~
中国大陆
美国
日本
韩国
新加坡
英国
德国
BVI
开曼
澳大利亚
加拿大
中国澳门
中国台湾
印度
法国
西班牙
意大利
马来西亚
泰国
荷兰
瑞士
阿联酋
沙特阿拉伯
以色列
新西兰
墨西哥
巴西
阿根廷
尼日利亚
南非
埃及
哥伦比亚
智利
秘鲁
乌拉圭
比利时
瑞典
芬兰
葡萄牙
加纳
肯尼亚
摩洛哥
斐济
萨摩亚
巴哈马
巴巴多斯
哥斯达黎加
毛里求斯
塞舌尔
百慕大
巴拿马
伯利兹
安圭拉
马绍尔
厄瓜多尔
记账报税
税务筹划
一般纳税人申请
小规模纳税人申请
进出口退税
离岸开户
商标注册
专利申请
著作权登记
公证认证
电商入驻
网站建设
VAT注册
ODI跨境投资备案
许可证办理
体系认证
企业信用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