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水井自动供水设备系统是指饮用水生产和供水过程中使用的与饮用水接触的供水设备使用的管材、管件、储水容器、联接止水材料、防护涂料、内衬、化学处理剂、水质处理器(含过滤、净化、消毒、软化、除氟、除砷、增压等)的总称。
上述供水设备或部件生产单位应取得《涉及生活饮用水安全卫生产品卫生许可证批件》,且获得CMA资质的涉水产品检测机构报告。
农村水井自动供水设备系统用途:集中式供水,就是自水源集中取水,通过输配水管网送到用户或者公共取水点的供水方式,包括自建设施供水。
为用户提供日常饮用水的供水站和为公共场所、居民社区提供的分质供水也属于集中式供水。
已经纳入农村集中式供水工程(在县级行政区域内城关镇以外的乡(镇)及村庄(包括农村学校)建成并使用的集中式供水工程)管理。
小型集中式供水,农村日供水量在1000m以下(或供水人口在1万人以下)的集中式供水。
农村水井自动供水设备系统的总体要求
新建、改建、扩建设计日供水量在1000m及以上(或供水人口在1万人及以上)的集中式供水工程时,工程主管单位在建设前宜向当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请进行预防性卫生学评价。
设计日供水量在1000m及以上(或供水人口在1万人及以上)的集中式供水工程,以及在肠道传染病或饮水型地方性氟中毒流行区建设的小型集中式供水工程,在竣工验收时,工程主管单位宜向当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请进行验收性卫生学评价,经评价符合卫生要求方可正式运行。
对其他小型集中式供水工程,工程主管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检测机构在工程建设前对水源水质进行检测,建成后进行验收性水质检测,确保供水水质符合GB 5749的规定。
1 村镇供水单位资质应符合SL 308的规定。
配备的水净化处理设备、设施应满足净水工艺要求,并配备正常运转的消毒设施。
2 生活饮用水输水、蓄水和配水等设施应密封,不得与非生活饮用水的管网相连接,蓄水池的溢流管和排空管不应与排水设施直接连接。
3 处理生活饮用水采用的絮凝、助凝、消毒、氧化、吸附、pH 调节、防锈、阻垢等化学处理剂不得污染生活饮用水,应符合 GB/T 17218规定;消毒剂和消毒设备应符合卫监督发〔2005〕336号的规定;生活饮用水的输配水设备、防护材料和水处理材料不得污染生活饮用水,应符合GB/T17219规定。
4 在购入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时,应索取该产品的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并按品种、批次分类贮存。
5 应对取水、输水、净水、蓄水和配水等构筑物或设施加强卫生管理,建立清洗、消毒和检修制度及操作规程。
对新建、改建、扩建集中供水的水处理设备、设施、管网在投产前以及在设备、设施、管网修复后,应严格冲洗消毒,经水质检验合格后方可供水。
6 水处理剂和消毒剂的投加和贮存间应防腐、防潮、通风良好,应备有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理设施及应急预案。
7 应划定生产区的范围,并设立明显标志。
生产区和生活区应分开设置。
厂区构筑物周边30m范围内应保持良好的卫生状况和绿化,不应修建早厕和渗水坑,不应堆放垃圾、粪便、废渣。
构筑物周边2m范围内不应有污水管道。
地埋式清水池池顶不应种植农作物。
8 单独设立的泵站、沉淀池和清水池的外围30m范围内的卫生应按5.2.7的要求执行。
9 应针对取水、输水、净水、蓄水和配水等可能发生污染的环节,制订和落实防范措施,加强检查。
10 应建立健全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
11 应有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负债管理生活饮用水卫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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