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是不能损害人家的在先权利,我国商标法规定,申请沈阳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如人家在先使用的具有显著特征的乐曲,像央视天气预报的前奏,你不能截一段来申请”;还有就是声音要具有显著性和独特性。
根据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只有具备显著特征的标志或声音才能注册为商标。
没有显著代表性的声音,一般不能注册成商标。
可以申请声音商标注册的对象包含企业宣传片及电影、电视、广播广告中的配乐、企业自有歌曲的主要旋律等。
在选取声音作为商标的时候,大家需要注意,一些刺耳的声音,例如说轰鸣声、比较尖锐的声音、喇叭声等等不建议大家选择,虽然没有法律规定这些不可以注册,但是在申请声音商标注册的过程中,可能会面临商标驳回的情况,所以一般不建议大家选择这些声音商标注册。
中国分别于1989年10月4日和1995年12月1日加入该协定和议定书。
因此,中国企业可以通过在协议或议定书的成员国进行国际商标注册来获得商标的法律保护。
国际商标注册申请必须向商标局提出,可以由代理人办理,也可以自行办理。
申请国际注册的商标,必须是在中国申请注册的商标或者已经注册或者初步核准的商标。
国际注册申请中指定的货物范围,不得超过注册申请中指定的货物范围或者注册核准的货物范围。
商标局收到申请书、必要的附件和费用后,应当将有关申请书送交瑞士日内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进行商标注册。
国际局对申请进行审查后,对该商标进行注册,颁发国际商标注册证书,并通知指定保护国限期审查(协议成员国1年,议定书成员国18个月)。
需要指出的是,国际注册并不产生排他性权利,即注册人的商标不能在成员国得到直接保护。
只有在注册人向成员国提出保护申请,被请求国商标当局未在规定期限内驳回保护请求的情况下,国际注册商标才能享有与该国境内注册商标相同的权利。
国际商标注册是在一个成员国进行保护的,被称为国际商标注册的领土延伸。
如上所述,只有在成员国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拒绝延期申请,商标才能在成员国受到保护。
延期申请可在申请国际注册时提出。
如果申请中注明了申请保护的国家的名称,国际局将在批准该商标进行国际注册时通知这些国家对其进行审查。
商标国际注册后,也可以提出延期申请,国际局收到申请后,将要求有关国家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审查决定。
如果在此期间内未被驳回,国际注册商标的效力将扩大到这些国家。
应当指出,无论何时申请领土延伸,协定成员国都要求提议国际注册领土延伸的商标必须是在原产国注册的商标,而议定书成员国则不要求这样做。
申请国际商标注册时,只需使用一种语言(英语或法语),支付一次费用,使用一种货币(瑞士法郎)并填写表格。
因此,通过国际商标注册的方式在国外获得商标保护,既节省了成本,又节省了时间。
不幸的是,目前,发展中国家仍然是协定和议定书的主要成员。
美国、日本等一些主要发达国家尚未加入这些协定或议定书。
因此,这些国家的商标保护仍然需要逐一注册。
商标的首要作用是简单而有效地区分商品或者服务的来睬。
对于消费者来说,有助于选择自己希望选择的商品或服务;对于商家来说.只有先将自己的产品与其他人的产品区分开来,才可能进行市场竞争并取得市场份额。
商标还有保证商品成服务质址的作用。
如果这些商品和服务品质优良,那么由于商标是消费者区别商品的主要工具,所以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的良好印象会主要固化在商标上.形成对该商标的信赖感。
而随着该商标的使用被扩大到其他的商品和服务之_L.消费者的信赖也会随之扩大到新的商品之上。
由此,对消费者来说.商标其有了质量保证的作用。
对于生产者来说,为了保持该商标的良好声誉不玻破坏,也往往会对相应的商品或服务执行严格的质量标准.商标在客观上也起到了保证商品或服务质量的作用。
商标的使用可以形成品味和文化认同。
随着时间的推移,如果使用某一商标的商品都其有类似的较一致的风格和追求,消费者对该商标的情感会升华到文化f言仰的层面.典型的例子就是“苹果”,经过早期的苹果个人电脑,近期的iPod,iPhone,iPad等多种商品的持续使川.已经成为时尚的代名词。
这时,对生产者来说,商标实际上起到r宜传企业文化、树立企业形象的作川。
而对于消费者来说.购买、拥有使用这类商标的商品则成了体现品位及文化认同的象征。
所谓商标的显著特征(又称显著性),即是指商标易于区别含其他商标的商品、服务等的可识别性和独特性,消费者可以凭借该商标特征区别商品或服务的出处、特点、信息等。
商标的特征越显著(即具有独创性的显著特征),其区别作用就越大,越有利于一般消费者识别。
此处所指的独创性,是指靠智力所确定的非常见常用的字词、图形及其组合,属于大众化的常见的花鸟虫鱼、吉利语言或其他事物一般缺乏独创性。
由于对商标的显著特征的审查实行的是否定审查方式,而且商标所使用的文字、图形涉及范围非常广,法律无法回答那些商标具有显著性的问题,所以只能列举一些不具有显著性的情形和例子。
一般情况下,以下几种商标被认为不具备显著特性:
(1)以本行业通用的商品名称、标志、图形作商标;
(2)以与本商品有关联的文字、图形作商标的;
(3)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等特点的文字或图形作商标;
(4)以地理名称作商标的(注: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有例外);
(5)商标的文字、图形过于繁杂或使用繁多称谓的图形;
(6)以极其简单的几何图形、以普通字体写的两个以下的数字或字母(如一条直线,一条曲线,一个规范的三角形、或圆等)所构成商标全部或主体部分的等;
(7)使用国家或行业颁布的统一专用符号作为商标,也被认为是不具备显著性的。
商标的显著性并不是绝对的,商标设计虽然要注意显著性问题,单一个商标是否具备显著特征,在很大程度下取决与使用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