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云南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商标其于企业,如名字之于人,起步之初或只是形象,而随着企业的发展商标的重要性也日益凸显。
尤其是在中国入世以后,企业之间竞争加剧,商标就更显得举足轻重了。
与产品统一在生产过程中,企业要根据自身经营的产品或服务,来确定需要的商标名称。
比如,生产皮革制品的企业,就可以多加入动物外形。
这样的话,商标与产品统一并形成互动,消费者能够快速的了解。
便于宣传推广商标是要用来宣传推广的,因此,商标起名最重要的一点就是容易记!小编就经常看到有的商家把商标设计成繁体字,很多消费者看都看不懂,何谈推广。
无禁止情形云南商标注册过程中,要提交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才能获得独占使用权。
而要想成功通过审核,在制作过程中就要小心,注意没有任何禁止情形。
具备独特性商标总局数据统计,光2016年我国商标申请量就达3526827件,目前全国有效商标已达千万之巨。
在如此海量的商标面前,企业要想脱颖而出,具备独特性是很重要的。
因为市场竞争下,消费者选择趋多酒香也怕巷子深,没有独特性不可能获得关注,更不可能收获成功。
避免触碰禁忌在某些行业或地区,会有一些禁忌的情况,这都是需要避免的。
比如说在四川地区,在商标中加入锤子的话,容易引发一些不好的联想。
毕竟企业是要不断壮大的,在更多的地区、行业发展,就需要考虑禁忌情况。
个人注册商标有限制,只有身份证在商标局不予受理,必须有个体工商户执照或者公司法人执照才可以申请,企业要想注册商标,还是有很多需要注意的地方。
经常有企业问,我们的商标驳回了或者部分驳回了,到底要不要复审?有些企业认为,商标局下了驳回通知那就是没戏了,复审也是白白浪费时间和金钱,而且复审的费用可比单独注册一个商标的官费和代理费还要高。
今天我们就来讨论一下:商标驳回,我们到底要不要做复审?下面,小编就要不要驳回复审谈谈自己的看法。
(1)驳回复审是商标驳回的唯一救济途径。
商标被驳回后,如果不放弃,唯一能走的路就是驳回复审。
如果不提起复审,商标申请人将彻底失去该商标;
(2)商标是人工审核的,因此每个审查员的专业范围、知识面以及工作经验等方面存在个体差异,审查工作受到主观方面的影响。
而提交驳回复审是由商标评审委员会由三人组成合议组,结合商标驳回理由、商标驳回复审事实理由及所提交的实际使用证据材料等综合判断,可以最大限度的降低云南商标注册时一人审查而存在的主观性较强的问题;
(3)可以有效延缓时间。
有些商标是同一申请人申请的,或者是同一个负责人申请的,但因商标未能及时转让或商标申请人名称变更,未能及时向商标局提交变更申请等情况,从而造成了商标局驳回,这种情况,只要提交复审材料,并办理相关商标转让及名称变更手续后,即可获得通过。
因此,小编提醒商标驳回的朋友们。
应当找到合适的商标代理机构来帮自己进行驳回复审。
随着全国范围内为预防和控制新冠肺炎蔓延而展开的战斗,一些人转向大量与抗流行病有关的产品或服务,例如药物消毒剂,医疗设备,口罩防护服,保健食品和药品的批发和零售。
大量抢注申请“火神山”“雷神山”“新冠”“封城”等商标。
在长沙和东莞,甚至有两家公司在新冠肺炎吹哨人李文亮医生殉职当天,第七天和第九天申请了9个“李文亮”商标。
云南商标注册固然有很多好处,但是我们不能没有底线,今天小编和大家分享。
幸运的是,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及时做出了回应。
2月初,商标局审查部门发布了关于疫情涉及人员的姓名,含有疫情名称的有关标志,疾病名称,与疫情有关的药品标志,与保护性产品有关的标志,其他流行病相关迹象等,打击与疫情有关的异常商标注册申请。
2月26日,商标局的官方网站宣布,它已控制了与近600例与新冠状肺炎疫情有关的商标注册申请,其中包括“火神山”和“雷神山”。
3月3日和5日,商标局根据商标法第10条第1款第
(8)项分两批发布了商标注册申请,分别为“44045053“号火神山”和44013999号“雷神山”。
集中驳回了“李文亮”等37件商标注册申请,公告中公布了抢注申请人及其代理机构的名称,并将代理机构的非法线索转发给了省知识产权局。
3月11日,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局根据《商标法》第一十九条第三款,第三十二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处以顶格十万元的罚款,并将有关商标申请人的违法行为移送其辖区市场监督局处理。
商标局依法及时驳回与疫情相关的非正常商标注册申请,地方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申请人及其代理机构,得到了网友们点赞。
但也有人提出不同看法,认为:商标局是根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以“不良影响”为由驳回相关商标注册申请,并未认定相关商标注册申请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
但是,《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以及第四款规定予以查处的“违规代理商标注册申请”“恶意申请商标注册”,不包括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的商标注册申请。
因此,此次抢注新冠疫情相关标志事件,只能由商标局依法驳回其注册申请,地方市场监管局无权依照《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或者第四款查处相关申请人及其代理机构。
也有意见提出:字号权一般是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具有一定影响力后,相关企业获得的民事权益。
雷神山医院、火神山医院是本次疫情防控临时设立的医院,不是企业,也未见办理事业单位等机构登记和执业批准手续,本身并非依法成立的组织,不具备民事主体资格,也就不存在名称权、字号权的问题。
因此,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管局在前述处罚决定书中,认定武汉火神山医院、武汉雷神山医院拥有“火神山”“雷神山”字号权的在先权利,并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十九条第三款及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查处案涉商标代理机构,在法律适用上是不准确的。
还有意见提出,《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以及第六十八条第四款规定的“恶意申请商标注册”,应当同时具备“不以使用为目的”和“恶意”两大要件。
此次抢注新冠疫情相关标志事件,有些申请人是在自己从事经营的相关商品或者服务项目上少量抢注相关商标,不宜当然地认定其不具有使用目的。
对于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申请人不具有使用目的的,地方市场监管局就不能依照《商标法》第四条和第六十八条第四款查处相关申请人。
抢注“新冠”“封城”等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也未构成第三十二条所称“在先权利、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的标志,且不足以认定申请人不具有使用目的的,地方市场监管局就不能依照《商标法》第四条、第十九条第三款和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查处相关商标代理机构。
基于本次抢注新冠疫情相关标志事件,本文就如何界定《商标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应予查处的恶意申请商标注册及违规代理行为,作如下探讨:
首先,本次抢注新冠疫情相关标志事件中,相关抢注行为可能既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构成不良影响,也可能同时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二条等其他条款。如,李文亮、钟南山等抗疫人士已有相当高知名度、社会声誉和影响力,其姓名权当然属于《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在先权利”;同时,李文亮、钟南山等抗疫人士是全国人民心目中抗击疫情的英雄,他人抢注商标行为不仅严重伤害疫情防控英雄及其家属的情感,也伤害了全国人民对英雄的崇敬之情,易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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