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国地税合并之后,各地区税务机关之间实现了发票信息和数据的共享互通,再加上“金三”形成以软件系统测评分析、预警评估、风险推送的稽查新模式,以“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稽查天网已经铺开。在稽查力度如此强大的情况下,企业应该如何应对?
税务稽查的五个重点
一:经营活动是否真实
税务机关的手段:
A:大数据平台下的三方信息来源,可以还原企业历史经营活动,从而证明申报的真实性(如提供的水电能耗数据、政府采购数据、银行流水清单等)。
B:区域同行业经营情况对比,会让企业无处遁形,企业不能保证所有的同行业都做假账,只要有一家是真实的,那么对不起!
C:国地税涉税信息共享,企业难以保证所有的申报数据逻辑严密。(如虚增工资基数,那么个人所得是否按规定申报缴纳?社保费用是否按规定缴纳等)
二:扣除凭证是否符合规定
税务机关的手段:
A:如果企业用白条、假发票、个人发票或者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凭证等入账,一律不允许税前扣除。
B:如果企业编造虚假成本费用,必然导致与你的收入费用配比失衡,通过相应公式,你的收入真实性要打一个大大的问号!
C:如果企业将费用进行人为调整(如本应计入当期业务招待费的项目归集于其他明细,如办公费等)一旦发现,税务机关将对你的费用的真实性进行通盘核查。
D:如果恶意使用假发票,还要接受税务机关处罚。
三:成本列支是否真实
税务机关的手段:
A:企业不能保证你的上游、下游公司终与你保持“统一口径”;同时物流、资金流信息会让你无处遁形。
B:区域行情与全市行情在大数据下,已经“共通”。你提出的由于市场原因产品价格下降是否“站”得住、“说”得通、“摆”得平。
C:如果存在“倒挂”,你是否向税务机关进行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清单申报(或专项申报),如果没有申报不得税前扣除。
四:是否按要求进行纳税调整
所得税的计税依据,不是会计利润、而是在会计利润基础上进行纳税调整后的余额,简称“应纳税所得额”。
而企业所得税法中的亏损是指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
因此,真实亏损企业也应该按要求进项行纳税调整,若未进行调整,会造成在以后年度盈利弥补亏损时多弥补“亏损”,从而少缴纳所得税。另外,会计制度与税法存在巨大差异,正常情况下,企业如果按照会计制度进行核算,那么在年度汇算清缴时,纳税调整项目是比较多的,但是实际情况却是未调整或者调整不全,所以你就不要怪税务机关将你纳入评估重点了。
五:关联交易是否遵循独立原则
按照税收相关规定,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你是否有以下行为:
A:你是否按规定如实进行关联申报(包括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申报)。
B:你是否利用关联关系的优势,人为将收入、成本、费用在关联企业间进行调整,利用不同企业间的税率差或税收优惠政策少缴所得税。
C:如果你存在以上行为,转移利润,那么恭喜你,你除了接受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外,还要迎接“特殊”待遇:
“特别纳税调整” (俗称反避税调查)。税务查账的这15个点需要关注
关注点1: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非正常损失的货物(劳务)、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劳务)是否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
关注点2:是否存在将返利挂入其他应付款、其他应收款等往来账或冲减营业费用,而不作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况;
关注点3:向购货方收取的各种价外费用(例如手续费、补贴、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运输装卸费等等)是否按规定纳税;
关注点4:是否存在利用虚开发票或虚列人工费等虚增成本,是否存在使用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发票及凭证,列支成本费用;
关注点5:是否存在将资本性支出一次计入成本费用:在成本费用中一次性列支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物品未作纳税调整;达到无形资产标准的管理系统软件,在营业费用中一次性列支,未进行纳税调整;
关注点6: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是否符合税法规定的工资薪金范围、是否符合合理性原则、是否在申报扣除年度实际发放;
关注点7:增加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后是否补缴印花税;
关注点8:是否存在与房屋不可分割的附属设施未计入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土地价值是否计入房产价值缴纳房产税,以及无租使用房产是否按规定缴纳房产税;
关注点9:是否存在超标准列支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未进行纳税调整等问题;
关注点10:是否存在未按税法规定年限计提折旧;随意变更固定资产净残值和折旧年限;不按税法规定折旧方法计提折旧等问题;
关注点11:是否存在擅自改变成本计价方法,调节利润;
关注点12:是否存在计提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超过计税标准,未进行纳税调整;
关注点13:是否存在超标准、超范围为职工支付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未进行纳税调整。是否存在应由基建工程、专项工程承担的社会保险等费用未予资本化;是否存在只提不缴纳、多提少缴虚列成本费用等问题;
关注点14:是否存在视同销售行为未作纳税调整;
关注点15:是否存在利用往来账户、中间科目如“预提费用”等延迟实现应税收入或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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