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的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它涉及商标权人、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侵权人及其利害关系人等,以往我们提到较多的是行政、民事和刑事保护,其实商标权人的自我救济保护也是非常重要的商标桶保护途径。
在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我国的社会公众商标法律意识应进一步提高,其中商标权人的商标自我救济保护意识和具体操作是重要环节。
商标权自我救济保护的一般体现以下几种:
1、商标权人内部的商标保护机构设置经济发达国家的公司都非常重视商标权的自我救济,很多设有专门由总经理直接负责的从事知识产权法律事务的部门,并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一系列的关于商标权保护、如何避免侵害他人商标权的具体措施和手段,以完善地保护自己的权利。
我国目前很多公司没有设立法律部门,更别说专门的知识产权保护部门了。
不少公司,虽然设立了法律部门,但并不能受到管理者的重视,而只是一个辅助性的附属部门。
要实现商标权自我救济,就要建立商标保护机构,并配备专业人才负责。
2、商标权人商标法律顾问制度的建立我国很多公司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淡薄,不懂得如何利用法律保护知识产权。
公司在内部设立商标保护机构的同时,还应长期聘请律师或商标代理人等专业人士作商标法律顾问。
要“防患于未然”,而不是出现问题才想到法律服务机构。
要将商标服务与公司的日常管理紧密结合起来。
3、商标使用的日常管理商标权人要规范自己的商标使用行为,防止因自己的使用而使商标权受到侵害,这是实现自我救济的基础,自我救济就必须从自己作起。
商标使用的日常管理主要包括是否按照商标注册证核准注册的商标图样和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使用商标,是否擅自改变图形、字体或二者的比例,是否正确有效地使用商标注册标记,商标标记的印制是否委托了有资格的印制单位,商标标识的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的数量和方式是否作了有效的记录和管理,注册商标在许可他人使用时是否签订了合法的许可合同,许可合同是否备案,许可他人使用的商标的商品的质量管理制度是否建立,许可使用中许可人和被许可人的责任承担是否明确等问题。
商标权人的自我救济中的另一个重要手段是努力通过广告等合法途径提高自己商标的知名度,并通过邓名商标、著名商标的认定使自己的商标能得到及时、有效的保护或者扩大保护。
商标权人应主动积极地通过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两条途径作好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的认定工作。
在行政机关方面,通过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提交驰名商标认定申请和有关诉求,积极参加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组织的著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工作;在司法方面,通过对他人对自己商标侵害行为的诉讼请求法院认定自己商标为驰名商标。
4、对市场上他人商标使用情况的了解除要严格依法管理和监督好自己商标使用情况外,要了解其他人的商标使用情况,主要是自己的竞争对手和其他非法经营者的行为,看是否有涉嫌侵权的商标使用行为,要将了解的情况加以总结,必要时通过法律途径寻求保护。
同时,要对他人,特别是同行业的商标权人的商标注册情况和使用情况有一定的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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