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关于“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的制度,其立法目的是清除长期未使用的闲置商标,防止商标抢注,鼓励真正善意使用人积极使用商标,使商标体现其本身的市场经济价值。根据规定,对于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注册商标,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知识产权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如果撤销申请是针对被申请商标的全部核定使用商品提出,商标注册人就被申请商标在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的使用进行举证,仅可维持被申请商标在该部分商品和类似商品上的注册;其他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不能维持。商标注册人在核定使用商品之外的类似商品上的使用进行举证,不能视为对其注册商标的使用,不能维持该商标注册。
如果撤销申请是针对被申请商标的部分核定使用商品提出,则商标注册人必须针对被申请的商品及其类似商品进行举证,无法举证的将导致被申请商品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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