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专利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实用新型专利仅保护针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改进技术方案。
那么方法类技术特征、材料类技术特征是否可以出现在实用新型专利的权利要求中?
方法类技术特征(分两种情况):
种:已知方法的名称实用新型专利的权利要求中可以使用已知方法的名称限定产品的形状、构造,但不得包含方法的步骤、工艺条件等。
例如,以焊接、铆接等已知方法名称限定各部件连接关系,不属于对方法本身提出的改进。
第二种:对方法本身提出的改进如果权利要求中既包含形状、构造特征,又包含对方法本身提出的改进,例如含有对产品制造方法、使用方法或计算机程序进行限定的技术特征,则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
材料类技术特征(分两种情况):
种:已知材料的名称实用新型专利的权利要求中可以包含已知材料的名称,即可以将现有技术中的已知材料应用于具有形状、构造的产品上,例如复合木地板、塑料杯、记忆合金制成的心脏导管支架等,不属于对材料本身提出的改进。
第二种:对材料本身提出的改进如果权利要求中既包含形状、构造特征,又包含对材料本身提出的改进,则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
综上,实用新型专利可以使用已知方法的名称、已知材料的名称限定产品的形状、构造。
根据《更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审查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
也就是说,在判定侵权时,也要考虑到实用新型权利要求中的方法特征和材料特征。
这里所说的方法特征是已知方法,不是对方法本身提出的改进,所说的材料特征是已知材料,不是对材料本身提出的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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