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代理是指税务代理人在法律、法规规定的代理范围内,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委托,代为办理税务事宜的各项行为的总称。
目前,在税务代理理论或者实务工作中,无论是管理部门、行业内部或者社会上,对税务代理的属性没有清晰定位以至存在争议。
本文仅提出一些个人看法,旨在抛砖引玉,希冀促进税务代理行业的健康发展。
一、税务代理的主要任务和基本原则
从我国颁布税务代理制度的立法原意看,税务代理的主要任务和原则是:
1、税务代理的主要任务是为需要服务的纳税人提供帮助。
税务代理的重点是为纳税人提供“咨询”服务,特别是为广大的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提供服务,提倡税务代理人为个体户建帐和申报纳税提供代理服务。
2、税务代理的首要原则是必须遵循纳税人“自愿”聘请税务代理人,税务机关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纳税人接受税务代理服务。
3、税务代理行业管理应当遵循“开放”的基本原则。
为纳税人提供咨询服务应不局限于税务师事务所一种组织形式,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应当被允许从事税务代理行业。
从税务代理的法律、法规及规章看,“咨询”、“自愿”、“税务代理人”构成税务代理行业的关键词。
制定税务代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不能脱离这些核心法律概念意思。
税务代理人的概念比较广泛。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11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委托税务代理人代为办理税务事宜的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显然,在法律条文上,注册税务师不等同于税务代理人,应仅是税务代理人的一种,税务代理行业管理部门把税务代理人解释为注册税务师违反国家立法原意(建议国家税务总局征求权威法学家的意见)。
根据国际惯例,在英、美和欧洲大部分国家以及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并无专门的税务代理立法,税务代理业务主要由注册会计师完成。
即使在专门有税务代理立法的国家,注册会计师也自动取得税务代理资格。
税务机关应允许经参加全国统一考试获得注册会计师资格,甚至律师资格的经申请成为税务代理人。
凡具备上述三种资格的人士只要向税务代理管理机关申请税务代理业务,税务代理管理机关应当予以批准。
为纳税人提供更好的咨询服务是税务代理行业设立的宗旨,只有“开放”行业管理才符合此立法原意,而“封闭”行业管理是不符合此立法原意的。
即使在安然事件后,美国国会立法限制注册会计师部分咨询业务(其实立法限制的是注册会计师从事上市公司部分咨询业务,而非我们所理解的所有公司的所有咨询业务),税务代理行业仍然保留在注册会计师咨询业务范围内。
注册会计师从事审计业务,并不会影响税务代理的独立性,因为税务代理是审计的副产品,注册会计师在出具审计报告时必须审查税务的帐务处理,税务代理和审计报告内容应当一致,不应产生矛盾。
无论是国际上,还是国内,都没有注册会计师从事审计业务影响税务代理“独立性”的理论依据和典型案例。
注册会计师从事税务代理也可以避免纳税人接受双重“审查”而减轻纳税人负担,符合社会整体利益。
相反,纳税人对税局有天然的敬畏心理,如果税务代理人利用和税局的天然关系拉拢审计业务和其他注册会计师合作分成(注册会计师在制度上并不存在和税局的天然联系),无疑使审计业务,特别是中小型企业的审计业务从属于税务代理,对审计业务的独立性产生毁灭性影响。
高素质的律师、注册会计师参与税务代理行业,有利于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做大做好税务代理市场!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律师才能做到三赢的局面!
二、税务代理行业的“鉴证”与“代理”之争
“鉴证”一词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权威的《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出版)也没有收录。
按字面理解,鉴证就是鉴定证明的意思。
而代理是一个明确的法律概念,《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对代理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无论是经济法理论还是行政法学理论都没有鉴证与非鉴证划分的学说,[#c04000]现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把中介行业区分为鉴证与非鉴证行业并不科学,建议弃用“鉴证”一词,以免误导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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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证”与“代理”也是一对矛盾的概念,同一份报告不可能既是“代理”行为,又是“鉴证”行为。
中介行业应该根据法律属性予以定位,如注册会计师可以定义为法律授权出具审计报告,法律允许出具咨询报告的专业人士,而税务代理人可以定义为法律授权代理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进行税务代理,法律允许进行税收筹划的专业人士。
根据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代理人仅在代理范围内承担民事责任。
如果纳税人没有将有关资料告之税务代理人,税务代理人是不因此承担法律责任的。
但是注册会计师即使不明知委托人的会计资料违反规定,也不能当然的免除其法律责任。
因为注册会计师法明确规定,注册会计师按照执业规则应当知道的,应承担法律责任。
在这点上,注册会计师与注册税务师有着根本的区别,显然,注册会计师具有鉴证的法律后果,而注册税务师则没有。
另外,注册会计师需要运用多种技术手段,独立审计也是一门单独的学科,理论和实践性都特别强,对人的素质要求特别高;而税务代理是一般性的事务工作,税务代理不是一门学科,企业一般财务人员足以胜任。
据此,税务代理人也无须鉴证职能。
三、税务代理行业的认识误区
目前,税务代理行业有一个很大的认识误区,认为税务代理行业有为税务机关服务的职能,税务代理有助于增加税收、降低税收成本。
这种认识是十分错误的,将严重妨碍税收法律制度的健全和发展。
尽管健全、完善的税务代理制度可能有助于增加税收、降低税收成本,但这决不是税务代理的立法原意,切忌利用所谓税务代理增加税收、降低税收成本的假说,强制纳税人接受税务代理。
理由如下:
企服快车面,国家设立专门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内设登记、征收、稽查部门,这些机构的设置足以保证国家依法征收税收。
不管是否设立税务代理制度,按时征缴税收、降低税收成本是税务机关本身的义务,设立税务代理制度不能免除税务机关本身的义务,这种义务更不能转嫁到税务代理头上。
正如司法公正,法官是司法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法官只能靠自己坚持司法公正,不能把司法公正转嫁到律师头上。
如果任由税务机关转嫁自身的责任,将会使税务机关减少追求公正、效率的原动力,而一旦税收体制出现大的问题,税务代理行业是不可能负担起如此重任的,造成的损失将会由全体纳税人承担,而造成的损失是无法得到弥补的。
另企服快车面,按照行政法学的观点,行政法作为管理的职能早已过时(管理论),而西方国家实施行政法的目的是为了限制、控制行政机关职权的学说也暂不被我们所接受(控制论),但是行政法是为了平衡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的法理学说已被我国法学界广为接受(平衡论)。
在如此繁复的税法面前,纳税人无疑处于弱势地位。
国家为了平衡作为强者的税务机关和作为弱者的纳税人权利义务关系,在赋予税务机关很大权力的同时,也设立税务代理制度,以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四、税务代理的法律责任
关于税务代理的行政、刑事责任,目前税务代理行业仅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的罚款规定和国家税务总局的一些部门规章规定,而刑法没有明确的惩处条款。
这些法律规定不系统,且规章因法律位阶较低,受《行政处罚法》制约更难发挥效用。
税务代理行业立法因而有非常迫切的必要,即使人大立法难以立即实现,至少也应该由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规范税务代理行业。
立法的内容应包括资格取得、行业准入、执业准则及规范、法律责任等。
税务代理的民事责任主要应遵守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关于代理的法律规定。
如以注册会计师按照执业规则应当知道的视作“明知”,注册会计师不仅对委托人承担民事责任,还对利害关系人也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作比较,注册会计师承担的民事责任比注册税务师大得多,加上行政法、刑法对注册会计师的行政责任、刑事责任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两者不可同日而语。
五、税务代理行业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企服快车面,税务机关并不合适作为税务代理行业的主管机关。
税务机关是唯一受理税务代理报告的当事人,也是相关利益方。
如果同时又作为税务代理行业的管理方,显然影响其独立性。
税务代理行业执业准则不成体系,过程也极不透明,完全受税务机关企服快车控制,而没有其他第三方的制衡,这也是目前税务代理行业没有暴露大问题的主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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