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们公司是独立核算的分公司,当地税务机关说,独立核算的分公司就应该独立计算企业所得税申报缴纳。有没有这样的政策规定?”
该怎么解释呢?确实,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常因发展需要,会在总机构所在地区之外设立独立核算的分公司。
然而,独立核算的分公司,企业所得税是否要与总公司汇总缴纳,这个在实务中争议非常大。
总的来说,关于分公司企业所得税,在实务中存在的争议点有这么2个:
一种观点认为,既然是独立核算的分公司,当然要与总公司分别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了。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分支机构是否独立核算,只是会计核算上的规定,并不影响企业所得税汇总缴纳的规定。
那么,分公司企业所得税是否必须汇总缴纳?
税猫更为同意第2个观点,主要依据的是国税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以及企业所得税法第50条:
既有依据,那为什么在实务中依然会存在这么大的争议,并且分支机构独立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现象这么普遍呢?
主要原因有以下3个:
第一,部分纳税人由于没有正确理解“独立核算”和“非独立核算”的概念,没有去做总分机构所在地税务局做备案,导致在电子税务中没有“跨地区汇总纳税人”标识;
第二,纳税人没有正确理解汇总纳税的方法,没有提供相应的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给到分支机构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三,各地税务局由于税源之争,分公司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并不会主动提醒备案成为“跨地区汇总纳税人”,甚至即使纳税人申请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局也不同意。
那么,如果说不进行汇总纳税,是否可行呢?
如果分支机构没有进行相应的备案手续,将会被视同独立纳税人在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独立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但是这样的话,将会存在以下2个弊端:
第一,总分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发现以后会要求汇总纳税,并且可能由于没有按照法定汇总纳税,导致分支机构缴纳的税费不能扣减的情况,企业可能需要重复交税。
这个可以说:曾经就接到过总公司税务局电话,他们发现了我们在外省有一个分支机构,但是没有备案,最后责令按照汇总纳税。
之前在分支机构所在地,按照独立纳税人缴纳的税金,等回到总机构所在地,总机构不认,只能重新按照汇总纳税再交一次,白白多交了税。所以大家千万要注意这一点。
第二,视同独立纳税人缴税的二级分支机构,不能独立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
因为依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我们国家企业所得税实行法人税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由于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经营情况应并入企业总机构,由企业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鉴于以上两点,税猫建议,既然成立了分公司,就尽量完成备案,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与总公司合并享受相关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况且大部分企业成立分支机构的目的,本就是为了筹划税负更低,如果要独立纳税,那不如成立独立法人身份的子公司,还能独立去享受小型微利优惠政策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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