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业,四季度的时候计提了企业所得税 ,也做了结转本年利润,但是申报的时候是零申报,现在补交也补不了 我该怎么处理啊?
解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
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因此,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除税法明确可以预缴申报享受的优惠政策需要纳税调整外(如固定资产一次性税前扣除),是按照会计核算的收入与成本费用等进行申报,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按照提问的描述,会计核算既然已经计提了企业所得税,那么说明收入与成本费用等不应该是0,而在进行预缴申报的时候却是“零申报”,属于典型的错误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早在2009年就下发有《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9]34号,以下简称34号文),对加强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做出了具体规范。
34号文规定,各地税务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原则上应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方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34号文要求各级税务机关根据企业上年度企业所得税预缴和汇算清缴情况,对全年企业所得税预缴税款占企业所得税应缴税款比例明显偏低的,要及时查明原因,调整预缴方法或预缴税额。同时要求各级税务机关要处理好企业所得税预缴和汇算清缴税款入库的关系,原则上各地企业所得税年度预缴税款占当年企业所得税入库税款(预缴数+汇算清缴数)应不少于70%。
34号文要求各级税务机关要进一步加大监督管理力度,对未按规定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PS:《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如下规定:
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六十三条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四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因此,对于企业通过各种手段进行虚假申报达到少预缴企业所得税的,税务局一旦检查发现的话,轻者责令限期缴纳并处滞纳金,重则处伍万元以下罚款等。
综上所述,贵公司现在需要做的先进行企业所得税的预缴申报的更正申报,而不是想着怎么在会计账上进行调整。当然,进行更正申报补缴企业所得税的,超过税务局规定最后申报期限会产生滞纳金。但是,更正申报后,可以避免税务局发现后的罚款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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