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是指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证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实际发生,并据以税前扣除的各类凭证。
《办法》适用的纳税人主体为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所规定的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真实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真实,且支出已经实际发生;合法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的形式、来源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关联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与其反映的支出相关联且有证明力。
税前扣除凭证的种类
1、内部凭证
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如工资表、材料成本核算表、产品成本结算单、资产折旧或摊销表、制造费用的归集与分配表等。
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2、外部凭证
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外部凭证分为境内应税项目凭证、境内非应税项目凭证和境外项目凭证。
外部凭证有以下几方面:
(1)境内应税项目凭证是指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时应取得的凭证。企业发生境内应税项目支出时,以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开具发票应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2)境内非应税项目凭证是指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时应取得的凭证。企业发生境内非应税项目支出时,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虽不属于应税项目,但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可以开具发票的,可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以下为常见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缴纳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取或征收部门开具的财政票据或税务票据;
•企业缴纳的可在税前扣除的各类税金,征收部门开具的完税凭证;
•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征收部门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书》《电子缴税付款凭证》;
•企业支付的土地出让金,政府部门开具的财政票据;
•企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征收部门开具的专用票据;
•企业缴纳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取得的专用票据;
•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企业根据法院判决、调解、仲裁等发生的支出,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可由人民法院执行的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和付款单据;
•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45号)规定,对公告附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中规定的不征税项目,开具的增值税发票。
以上项目由税务部门或其他部门代收的,也可以代收凭据依法在税前扣除。
(3)境外项目凭证是指企业在境外发生支出时应取得的凭证。企业从境外购进货物或者劳务发生的支出,以对方开具的发票或者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企业发生境外项目支出时,支付给中国境外单位或个人的款项,应将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如合同、外汇支付单据、境外单位或个人签收单据等留存备查。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税前扣除凭证有疑义的,企业应提供相关佐证资料(包括:
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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