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是一种重要的企业文化,但如果商标侵权没有得到很好的预防,那么企业的商标很容易被其他企业侵权,因此必须进行商标诉讼。因此,下一个企服快车财税小编将带来商标异议审查裁决公告的知识。请阅读并了解企服快车财税小编为您带来的文章。

一、商标异议复审裁定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节选(2001年10月27日)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对商标局的裁定不申请复审或者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裁定生效。

裁定异议不能成立的,批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以公告;裁定异议成立的,不予批准注册。

商标注册申请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时间,自初审公告三个月期满之日起计算。

二、什么时候可以提出商标注册异议

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在三个月的公告期内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

如果错过了异议期,可以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提出无效宣告,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另外,如果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三、商标异议的作用

商标异议程序的设置,旨在加强社会公众对商标审查工作的监督,减少审查工作的失误,强化商标意识,给予注册在先的商标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一次保护自身权益的机会,杜绝权利冲突后患的发生。异议人可以是注册商标权人,商标注册申请在先的申请人等利害关系人,也可以是任何其他公民或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