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列出了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那么商标权无效的原因是什么呢?为了帮助您更好地了解相关的法律知识,以下由企服快车财税小编为您具体回答这个问题,并带您了解其他相关的法律知识,我希望帮助您的学习和实际应用。
一、商标权无效的原因是什么?
一是注册商标有下列情形的,由商标局宣告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要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1)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国旗、军徽、军歌、勋章、中央国家机关名称、标志、特定地点名称、图形;
(2)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旗等。但经国家政府同意的除外;(三)名称、旗帜、徽章与政府间国际组织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四)与表示控制和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授权除外;(五)与“红十字”相同、“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相似;
(6)具有民族歧视;
(7)具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误解商品质量或产地;
(8)对社会主义道德或其他不利影响有害。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名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名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但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或者认证商标的组成部分的,注册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第十一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1)只有本产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
(2)只直接表示产品的质量、主要原材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等特点;
(3)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使用前款所列标志取得显著特征,易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第十二条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只有商品本身的形状、技术效果所需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
第二,通过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注册。
(如虚构、隐瞒事实、伪造材料等。).
二、商标被宣告无效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法律后果:注册商标被宣告无效,其商标专用权被视为自始即不存在,但以前按照具有商标专用权进行处理并已经执行的,是否也因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自始即不存在”而重新翻过来?对此,本条第二款作了明确规定,即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或者裁定,不具有追溯力,即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或者裁定不管以前的事,只对其生效以后的事发生效力。
(一)具体来讲,有关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或者裁定,对于在宣告无效前的下列事项,不具有追溯力:
1、人民法院做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判决、裁定、调解书;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处理决定;
3、已经履行的商标转让合同;
四是已经履行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或者裁定对上述四类事项不具有效力,已经执行的,不得以注册商标已经被宣告无效为由,要求恢复到原来的状况。但是,因商标注册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则应当给予赔偿。如当事人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后,又以他人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采取诉讼或者其他措施,造成他人损失的,则应当予以赔偿。
同时,依据上述四种情形已经支付的商标侵权赔偿金、商标转让费、商标使用费,如果不予返还,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则应当全部或者部分返还。
三、商标无效宣告所需申请材料
(一)商标无效宣告申请形式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盖章
2、商标代理委托书,盖章
3、商标无效宣告申请书,盖章
(二)商标无效宣告申请证据材料
1、贵处与被无效宣告商标所有人存在某种关系的证据。无效宣告申请的重要理由是被无效宣告商标抢注的恶意,证明恶意需要证明被无效商标注册人明知申请人对该商标享有在先权利。可以通过合作协议、合作意向书、会谈记录、发票等方式证明双方存在过合作关系;也可以通过其他证据证明被无效商标所有人与申请人存在其他关系,如亲友、同学、同地域的同业竞争者关系等。
2、引证商标的宣传证据。宣传证据包括但不限于带有商标标志的宣传页、网络、报刊、电视广告图片、广告视频、音频文件,以及上述广告采购合同及票据等。
3、引证商标的使用证据。使用证据包括带有商标的商品包装、产品说明书、商务文书、名片、办公场所的装潢,以及上述使用证据对应的印、装修合同及票据等。
4、无效申请人或引证商标获得的荣誉证书。具有权威性的地方政府或具有公信力的行业协会、社会组织颁发的企业或品牌荣誉证书及匾额。
5、无效申请人商标保护的证据。商标在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注册受理回执或证书。
6、经济证据。近年来带有引证商标标志的产品销售合同、票据、物流单据等
7、其他证据。
(1)企业厂房、仓库、生产车间、办公区域照片。
(2)企业参与社会公益事业活动照片及媒体报道。
(3) 企业关爱员工,丰富职工生活的照片及资料。
(4)其他能够证明企业及品牌影响力的证据。
注意:上述证据能够提供原件的提供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提供照片或复印件,并加盖公司公章,有条件的,应当对核心证据到公证处做公证以增强其证明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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