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四款)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因此,将自产工具用于增值税项目项目的,均应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该工具所取得的全部进项税额均可以抵扣用于增值税项目的销项税额,不需要做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非应税项目主要是营改增以前的说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等文件规定,“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大部分已列入“营改增”项目)、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营改增以后,都是增值税的应税项目了。
用自产产品发放福利分录怎么写?
企业将自产的产品用于职工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时,应视同销售货物,确认收入,交纳增值税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主营业务收入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管理费用-福利费
贷:应付职工薪酬
结转主营业务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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