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践中,我们很多人可能都会接触到有关著作权的法定许可的规定这类的问题,但是因为我们对此不是很了解,所以有很多的东西都不是很清楚。小编为大家带来版权作品法定许可的几种情形,一起来看看吧。
一、版权作品法定许可的几种情形
1、报刊转载,作品刊登后,除版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版权人支付报酬。
2、制作录音制品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版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版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3、电台或电视台播放。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版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4、编写出版教科书,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版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版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5、制作课件并通过网络发布为通过信息网络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或者国家教育规划,可以不经版权人许可,使用其已经发表作品的片断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制作课件,由制作课件或者依法取得课件的远程教育机构通过信息网络向注册学生提供,但应当向版权人支付报酬。
二、版权中的法定许可有什么规定
(一)作品在刊登后,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向作者支付报酬。报社、期刊社可以对作品作文字性的修改、删节,但对文章内容的修改,则应征得作者的同意。
(二)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造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得使用的除外。
(三)广播电台、电视台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或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支付报酬。
(四)为实施国家九年义务教育或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断或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美术、摄影作品。但应当按规定支付报酬,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三、版权的法定许可条件是什么
版权法定许可条件如下:
1.许可使用的作品必须是已经发表的作品;
2.使用作品应当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3.著作权人未发表不得使用的声明;
4.不得损害被使用作品和著作权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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